济南市在法治轨道上保障疫情防控顺利开展 个人有权报告疫情传播风险

2020-02-18 07:31:59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张茜

责任编辑:尹昂

  本报2月17日讯(记者 张茜)2月13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公布实施。今天上午,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唐淑英对《决定》进行解读。

  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的物资需要

  《决定》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帮助解决一线医护人员家庭的现实困难。应当多措并举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需要。应当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提供便利。

  赋予市、区县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权力

  唐淑英介绍说,《决定》解决关键时期应急法治需求,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及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发布决定、命令、通告。授权市、区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可以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命令、通告。同时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落实防控措施

  《决定》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确保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全部纳入严格管控范围。企业应当统筹做好复工复产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企业用工健康防护,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履行相关义务,落实防控措施。

  《决定》对个人防控义务作出严格规定。明确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严格遵守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全程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组织不参加聚会活动;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与此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失信信息将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关于法律责任、惩戒措施和司法保障,《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

  《决定》同时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挪用救援款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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