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性制度确立 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

2021-08-26 13:24:05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杨甜梦子

  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由2012年的5500万户增长到目前的1.45亿户,增长了将近1.6倍,市场主体的活跃度持续稳定在70%左右。蓬勃发展的市场主体,促进了我国超大规模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成为稳住经济基本盘和稳定就业的中坚力量。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近日向社会公布,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优化和统一,确立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8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相关情况。

  进一步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熊茂平介绍,《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是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和拓展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动完善更加成熟定型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性制度的迫切需要。

  为了进一步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条例》作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

  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条例》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对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备案事项、登记规范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有效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介绍,以登记备案事项为例,《条例》将市场主体普遍具有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等登记事项进行统一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结合不同市场主体类型的特点,补充规定了登记备案事项。

  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的注销制度,最大程度地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注销难”问题。

  杨红灿介绍,《条例》明确简易注销程序规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在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后,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市场主体选择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选择简易注销程序注销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10日内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首设歇业制度,企业可“休眠”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受到疫情的影响,暂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但是仍有比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了解决相关的问题,也为了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借鉴域外的相关制度,并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建立了市场主体的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的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介绍:首设歇业制度,这个歇业有两个意思,第一个是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歇业。第二个是歇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年。设立歇业制度,为服务“六稳”和“六保”提供了法律支撑。

  目前,已经开展歇业制度试点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宝安区,自今年3月启动试点以来,已为11家市场主体办理了歇业登记,主要涉及跨境电商贸易、商务服务、科技类等行业领域。建立歇业制度,目的就是为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一个缓冲性的制度选择,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有利于助企纾困,也为我国出台相关的帮扶政策措施提供制度基础。

  对歇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歇业备案是《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市场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没有备案的,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放管结合,既要放得开,还要管得住

  针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虚假材料,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登记,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问题,此次《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公共关切和期待,规定了撤销虚假登记的条件、程序,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条例》规定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要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许新建认为放管结合是此次公布的《条例》的亮点之一。“特别是引入了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既要放得开,还要管得住。”

  《条例》明确了诚信和监管的要求。《条例》规定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明确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权。《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收集有关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活动,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银行账户等。

  《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条例》增强了处罚的针对性,规定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虚报注册资本来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备案等行为,登记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熊茂平认为,《条例》对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下一步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基本遵循。

责任编辑:杨甜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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