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掌握全市地税税源的相关经济税收信息,摸清税源底数,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22号)精神,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以规范纳税基础信息为重点的地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范围和时限 (一)范围。本次地税税源普查的范围为全市缴纳地方税收的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企业(含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二)时限。户源普查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31日;房产、土地和车船信息的普查期限为2006年度。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 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纳税户税务登记情况、应纳税种登记情况和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登记情况。 (一)户源普查。全面清理未办税务登记户、未纳税户和假合资、假新建及走逃失踪户;核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疗机构等从事应税劳务、房产出租、内设三产等税务登记情况。 (二)应纳税种普查。理顺企业内部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划分、收入核算,将其三产从二产中剥离出来。 (三)对应税房产、土地、车船信息的普查。全面核实纳税人房产和土地的面积、使用状况、车船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做好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两个税种实施细则出台前的准备工作。 三、普查的时间和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4月30日前)。成立税源普查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税源普查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全市税源普查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5月8日—7月31日)。以县(市)、区为基本普查单位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审核和录入。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8月31日)。汇总、分析和抽查税源普查情况,研究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税源管理机制。 四、税源管理工作重点 本次税源普查工作,要重点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加强综合治税,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税源管理工作,切实发挥税收政策促进产业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 (一)准确理清二、三产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由国资委、地税等部门联合,有重点地指导企业将主、副业剥离,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准确界定二、三产业收入,依法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1.对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有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将其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为(运输、安装、咨询、服务等)进行剥离,依据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企业。剥离后成立的企业从事运输、安装、咨询、服务等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原企业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销售规定的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若拥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且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收入缴纳营业税;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应从商场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缴纳营业税。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