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已经2003年7月14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鲍志强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分类:城建、环保 发布日期:2003-07-25 00:00:00 生效日期:2003-08-01 00:00:00 有效性:有效 为加强城市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复函》的规定,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屋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开发拆迁管理、人防管理和建筑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现将有关处罚条款公布如下: 第一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条 违反建筑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临街陈旧、破损的房屋、围墙及经批准设置的临时设施等,未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定期粉刷、修缮的,对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和搭建临时棚(屋)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的护栏上和外部墙(窗)体上吊挂杂物,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封闭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超出建筑物实体或在临街建筑物一楼外部安装空调,其机体下沿距地面低于一点八米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或变更临街门窗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反道路景观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临街的施工场地不按规定围挡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场地或城市道路两侧空地上堆放的材料、机具和搭设的工棚杂乱无序的,对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围挡及其他临时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进行道路养护或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场地未设置隔离栏(索),施工机具及材料摆放杂乱无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未按规定及时修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建设架空管线设施横穿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生产、修理、加工、卖艺影响市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市政公用设施、墙体、电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户外广告或者未在指定的户外广告招贴栏内张贴户外广告的,每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并通知通讯经营单位停止行为人的通讯业务,通讯经营单位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停止违法行为人通讯业务的,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