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洗车质量达不到基本要求且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不按规定排放污水,处理污泥、污物的; (四)站(点)内标志不规范,清洗作业秩序混乱,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包装、口香糖等废弃物的,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五元罚款; (二)将废弃物扫向道路或者在市区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楼房和厕所的化粪池由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不得外溢,禁止在市区内晒制粪干,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沿街单位和专用道路、绿化地带、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集贸市场、摊点、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未履行其责任区域清扫保洁责任的,责令其改正,并按其责任区域每天每平方米一元累计罚款;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垃圾临时堆放点,擅自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每立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六)对厕所、生活垃圾容器、转运站和倾倒场,垃圾、粪便清运车未按规定定时喷洒药物,除臭消毒杀灭蝇蛆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本章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隔离带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沟、窨井(盖)、沉淀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灯杆、输电线路、灯具、台座、镇流器、控制器、变压器、检查井等附属设施。[1] [2] [3] [4] [5] [6] [7] [8] [9] [10]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