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挖掘城市主干路或横穿道路挖掘施工,未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进行的; (四)需要通过城市桥涵的载重机动车辆,不符合限重、限高、限宽、限长规定或经批准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 (五)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含有固体物、超标的重金属,以及难于生物降解有毒有害物质未设置沉沙池、化粪池、隔油池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的; (六)排水户专用下水道,需要接入城市排水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车辆载物拖刮、敲击路面,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在道路上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试刹车的;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 (四)除地下管线突发故障外,每年十一月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期间,挖掘城市道路的; (五)擅自占用城市主干路、次干路的; (六)擅自占用省、市领导机关、市级以上历史纪念场所、消防机构门前两侧各三十米范围内的路段的; (七)擅自占用道路交叉口、立体交通道口、隧道口、地下通道口、长途汽车站车辆出入口两侧各二十五米范围内的路段的; (八)擅自占用医院、学校门前两侧各二十米范围内的路段的; (九)擅自占用消防栓、窨井、检查井周边五米范围内的路段的; (十)擅自占用混行道路和人行道宽度不足两米的路段的; (十一)盗窃、挪动、损毁、破坏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