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山东 | 国内 | 国际 | 社会 | 体育 | 娱乐 | 房产 | 汽车 | 理财 | 健康 | 旅游 | 美食 | 女性 | 亲子 | 教育 | 培训
首页 - 济南新闻 - 人大 搜索
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通过并施行
http://www.e23.cn 2007-8-2 济南市政府门户网

《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7月14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自2003年8月日起施行。 市长 鲍志强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分类:城建、环保
 发布日期:2003-07-25 00:30:00
 生效日期:2003-08-01 00:00:00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复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统一调度、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执法工作,执法业务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警察支队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四条 综合执法机关的执法范围是:
  (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负责行使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乱排污水影响市容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行使城市绿化、规划、市政公用、人防、房产管理、建筑管理、开发拆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六条 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考核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七条 市、区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查处;属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综合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综合执法机关查处。
  综合执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送的案件,并应当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报移送机关。
  第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许可事项、管理中需要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的事项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综合执法机关。
  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1] [2] [3] 

网络编辑:高婷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进入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
暂无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