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将全面推行聘用制 明确不拒签孕妇

    摘  要:

   记者 陈道霖
   
    本网济南讯 记者昨天从济南市人事局获悉,济南已正式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在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转制为企业的除外)及其在编在职人员中全面实施聘用制。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将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对孕妇等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不得拒签合同。
   签合同时双方要协商一致
    事业单位现有在职人员聘用工作,主要包括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制订工作方案、确定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等程序。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批准的岗位设置限额内,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符合岗位要求的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聘并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核近3年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人员按现任(聘)职务或岗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与受聘人员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的内容和期限要与现有在职人员现任(聘)职务聘期相结合,并且符合岗位设置和科学管理的需要。现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由双方协商确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合同的签订,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确定。人员聘用工作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维护孕妇等群体工作权
    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以下情况:
    对现役军人配偶,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6级以上的残疾人员,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可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须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仍未另行择业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另行择业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合同分短中长期等四类
    聘用合同分为4种类型: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
    3年(含3年)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本人提出与单位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符合上述条件,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聘用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试用期只适用于新进人员
    该意见指出,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人员,现有在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各单位对出现的未聘人员,要坚持以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积极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此外,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要与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等相关制度改革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原则,全面开展事业单位现有在职人员的聘用工作,实现聘用制度的入轨运行。要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人员聘用工作顺利进行。
作者:陈道霖    网络编辑:卢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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