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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http://www.e23.cn 2008-5-19 济南日报
    摘  要:2008年4月24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了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该法规草案登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设计成果、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一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签章,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对重要建筑或者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组织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利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以旧村改造形式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利用集体土地进行自用房屋建设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筑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方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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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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