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

中日共同开发区块示意图(图片来源:外交部网站)
舜网讯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让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2008年6月18日,中日两国政府同时宣布,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该共识有两点核心内容:一是双方在东海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二是双方在东海北部海域迈出共同开发的第一步。
这项共识是双方经过三年多时间艰苦磋商达成的,体现了双方的冷静、务实和智慧,从中可以看到双方决心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强烈意愿。
中日两国隔海相望,一衣带水。横亘在两国之间的东海是两国人民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纽带。在现代海洋法制度下,中日两国在东海海洋权益问题上出现了复杂而又难以解决的争议。前几年,受中日关系大气候影响,东海争议日益突出,成为中日关系发展的严重干扰因素。发展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中日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妥善解决东海问题,中日双方于2004年10月启动东海问题磋商。2006年10月,中日关系打破政治僵局,实现转圜,两国领导人接连进行“破冰”、“融冰”、“迎春”和“暖春”之旅,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并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两国关系的改善和发展为加快东海磋商注入了动力,两国领导人一致同意,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此次双方同意搁置争议、迈出共同开发第一步,是双方妥善处理东海问题、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举措。
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和中国领导人就东海有关问题多次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日双方此次就东海共同开发达成原则共识,标志着这一重要构想开始付诸实践,契合和平、合作、发展的时代潮流。
此次中日双方达成的原则共识,是一个互利双赢的结果,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政治上,显示中日作为两大邻国有诚意、也有能力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彼此之间的分歧。安全上,有利于东海乃至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外交上,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推动建设和谐周边、和谐亚洲。经济上,将推动中日加强在能源领域的互利合作,给双方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涉及主权问题的情况下进行共同开发,拥有充足的国际法依据和丰富的国际实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域划界的争议当事国可在划界之前达成“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这种安排不影响当事国在海域划界问题上的立场,也不影响最终的划界结果。从国际实践看,共同开发本质上是一种能为当事各方接受的政治安排,不影响当事方的划界立场,其目的在于超越分歧,稳定和发展双边关系,实现互利共赢,并为争议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
受到中日合作前景的鼓舞,中国相关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表示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通过签订相关商业合同,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这项合作的实施,将为中日两国企业合作开采海上石油资源开辟广阔前景。 新华网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