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说,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将醉酒驾车肇事后置死伤者于不顾继续驾车致多人伤亡,盗窃路面井盖,驾车故意在交通拥挤路段“碰瓷”等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行法律、法规对横穿公路的行为只规定了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横穿公路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新闻不绝于耳,这些人在横穿公路之前,是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结果的,但依然放任了横穿公路的行为,如果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相关新闻
全国行人交通肇事第一案
2005年6月17日,上海市的孔某横穿机动车道,一辆摩托车躲闪不及与之相撞,司机因惯性作用被甩向对面车道,结果正好被一辆货车撞上身亡。事发后,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孔某提起公诉,媒体称之为“全国行人交通肇事第一案”。
声音
行人横穿公路引事故
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
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是否应该入罪?如果入罪应该以何罪名追究?昨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
最多构成交通肇事罪
市人大代表、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段茂兵:
交通肇事罪相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量刑幅度较轻。因为依照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中最恶劣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行人横穿公路最好是在道德层面加以引导,如果真上升到追究刑责的层面,也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本来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种,行人明知自己违反了交通规则而横穿公路,完全应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由此造成严重的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