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1日上午,济南市历下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先后开庭审理两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被告人国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1日上午,济南市历下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先后开庭审理两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被告人国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现年21岁的被告人李某系贵州省普安县罐子窑镇居民,现暂住济南市历下区姚家庄。2011年5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历下区茂陵山路由南向北行驶,适遇郭某站在路边,李某驾车将郭某撞倒,造成摩托车受损,李某、郭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抽血检验,李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01mg/100ml,系醉酒状态。
现年26岁的被告人国某系济南市某菜馆厨师。2011年5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国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历下区东关大街时,与停在路边的一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抽血检验,国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247.44mg/100ml,系醉酒状态。
庭审中,二人均后悔不已,认罪态度较好,主审法官依法从轻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