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报第二批6起瘦肉精案 25人被判刑罚

http://www.e23.cn2011-09-30大河网

    摘  要:沁阳市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郭和平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2万元;判处朱建军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4000元;判处杜民有期徒刑1年半,处罚金1000元;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靳小雷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1000元。济源市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曹氏父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宋宏亮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5万元。,河南通报第二批6起瘦肉精案 25人被判刑罚

  我省通报第二批瘦肉精案 省高院院长表示对不知情养殖户要区别对待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刘启路

  本报讯 “要保障群众的餐桌安全,就要严惩那些违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人……”9月28日,省高院通报了第二批6起瘦肉精案审理情况,25名被告人被判处不同刑罚。针对瘦肉精案量刑情况,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要求:对于那些明知瘦肉精对人体有危害,还要违法生产、销售的人,要依法严惩。但对于那些普通养殖户、没有文化的农民要和瘦肉精生产者区别对待。

  沁阳

  生产、销售瘦肉精 10被告获刑

  被告人郭和平先后多次从肖兵(已判刑)处购买40千克瘦肉精原粉,后加工成稀释粉分别销售给程某某(另案处理)、朱建军,违法所得1600元、2500元。

  朱建军将从郭和平处购买的瘦肉精稀释粉销售给被告人杜民。杜民又将瘦肉精稀释粉销售给被告人靳小雷及养猪户杨某某、马某,违法所得350元。靳小雷将瘦肉精稀释粉掺入饲料喂养生猪。

  沁阳市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郭和平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2万元;判处朱建军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4000元;判处杜民有期徒刑1年半,处罚金1000元;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靳小雷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程爱琴从郭和平处购买瘦肉精稀释粉销售给宋某某(另案处理),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苗新联销售给任某某(另案处理)瘦肉精稀释粉,违法所得250元。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程爱琴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处罚金1万元;判处苗新联有期徒刑1年半,处罚金1200元。

  被告人赵玉伟从陈玉伟(已判刑)处购买瘦肉精稀释粉,分别销售给被告人张红旗、李书祥,违法所得680元。被告人张红旗将瘦肉精稀释粉销售给刘某某、段某某,违法所得140元。

  被告人李书祥将从陈玉伟处购买的瘦肉精稀释粉销售给范某某、张某,并提供给其父亲,违法所得400元。被告人李兆君将瘦肉精稀释粉用于饲养生猪。

  沁阳市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赵玉伟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3400元;判处李书祥有期徒刑1年半,处罚金2000元;判处张红旗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000元。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兆君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000元。

网络编辑:张晓颖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