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9·18”地震恢复重建政策出炉

http://www.e23.cn2011-10-09西藏日报

    摘  要:● 转移安置期间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 转移安置期间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 对倒塌和严重损毁需要重建的民房,边境灾区(以县为单位)每户补贴6万元,非边境灾区每户补贴5.8万元;

  ● 对中度受损的民房,边境灾区(以县为单位)每户补贴1.6万元,非边境灾区每户补贴1.4万元。

  今天下午,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9·18”地震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治区出台了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冬季基本生活补助办法、支持灾区恢复重建若干政策、灾后民房恢复重建、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办法等扶持政策和措施。

  ——转移安置过渡期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机制。对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在转移安置期间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根据灾区需要安排各种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能够得到及时医治,基本生活有保障。

  ——灾后民房重建政策。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助民建、经济适用、安全可靠”原则,制定重建工作方案;按照“集约节约用地、方便生产生活”的要求,加强重建工作规划指导,统筹安排道路、水、电、环卫、通信、广播电视、村级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按照“经济可行、安全适用、方便施工”的要求,科学设计、规范施工,提高房屋的抗震能力。

  对倒塌和严重损毁需要重建的民房,边境灾区(以县为单位)每户补贴6万元,非边境灾区每户补贴5.8万元;对中度受损的民房,边境灾区(以县为单位)每户补贴1.6万元,非边境灾区每户补贴1.4万元;轻度受损的民房,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赔付;受灾群众重建民房贷款执行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城乡居民重建民房贷款实行信用贷款,对受灾前未能清偿的农牧民实施安居工程和城镇居民贷款根据本人意愿或偿还能力给予展期(往后推延预定的日期或期限)。

  据悉,预计到2012年8月底前,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将全部完成。与次同时,地震损毁的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按照“行业归口、分工负责”的原则,纳入自治区统一规划,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重建方案,区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结合自治区“十二五”规划,先期安排实施。

  记者还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截至9月30日,全区各级民政部门共接受社会各界现金捐款8751780元,物资捐赠折款2149100元。 (记者 熊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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