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10月11日电(记者董智永)记者11日从石家庄市民政局获悉,石家庄市政府日前召开的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这已是今年以来,石家庄第二次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据了解,石家庄市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为,困难县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到不低于350元;一般县(市)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提高到不低于375元;较好县(市)区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提高到不低于40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困难县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1850元;一般县(市)由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到2000元;较好县(市)区由每人每年1740元提高到2150元。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调整后,困难县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3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3600元;一般县(市)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5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3800元;较好县(市)区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7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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