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内急上女厕引争执 不服指责邀好友群殴对方

http://www.e23.cn2011-10-21齐鲁晚报

    摘  要:内急上厕所,男厕挤满人,小伙儿方某竟跑到女厕去方便,不巧,一名女士进了女厕,见此情形,女市民喊叫着跑出了女厕所,并把此事告诉了其哥哥王某,王某与小伙发生争执,方某叫来三位朋友将王某头部打破。

  内急上厕所,男厕挤满人,小伙儿方某竟跑到女厕去方便,不巧,一名女士进了女厕,见此情形,女市民喊叫着跑出了女厕所,并把此事告诉了其哥哥王某,王某与小伙发生争执,方某叫来三位朋友将王某头部打破。

  19日上午8时许,东营公安分局胜利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北二路康利家园附近时,发现有很多人在相互斗殴。巡逻民警立即向前制止,此时一名男子躺在地上头部被打伤,流着血。随后一路民警将受伤男子送往医院,另一路民警在现场了解情况,了解完情况后民警将违法嫌疑人舒某(男,20岁,湖北人)、余某(男,21岁,湖北人)、方某(男、湖北人、21岁)、方晓某(男,湖北人、15岁)带回派出所。

  原来,10月19日上午,违法嫌疑人方某到康利家园附近上厕所。到厕所的时候,发现厕所内挤满了人,方某看到旁边的女厕所没人,便跑到女厕所里面准备方便。这时一位女市民也进了厕所,女市民看到方某后大叫跑了出来,并将此事告诉其哥哥(受害人)王某,这时方某也跑了出来。随即王某与方某发生了口角,这时方某便打电话邀请了余某、方晓某、舒某等人过来“帮忙”,随即四人对王某进行殴打,并将王某头部打破,巡逻民警发现时他们才停止。

  民警介绍,违法嫌疑人方晓某、方某、舒某、余某对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舒某、余某、方某三人分别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罚款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违法嫌疑人方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由于违法嫌疑人方晓某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网络编辑:张荫良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