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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别扭

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 近200位企业家落马

http://www.e23.cn2012-01-16法制日报

    摘  要:《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公布,报告的撰写者跟踪收集了2011年度媒体关注并报道的220例涉嫌刑事犯罪或者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企业家。

朱勇辉认为,第三个问题在于经营方式不断踩“雷”。“这其中除了一些急功近利、铤而走险的企业外,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实际败在了‘创新’上,这些‘创新’的经营方式往往伴随着极高的经济风险,就像一场赌博,成则赢得光环无数,被视为改革家、弄潮儿,败则带来刑事风险,成为阶下囚。这反映出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到了一个更新、更高的层面,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尝如何更加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需要我们加强相关的研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国企民企负责人犯罪动机不同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所主任田文昌在此次会议上分析认为,企业家犯罪存在4类情况:第一类,企业家确实有罪;第二类,无意识不知不觉中的犯罪;第三类,因法律界限不清导致犯罪;第四类是被诬陷。

  对于这四类犯罪的背景和原因,田文昌做了详细的分析,并对企业家提出警示:如果确实有罪,那么企业家应当约束自己、反思自己,防止陷入犯罪;如果是无意识犯罪的情况,需要企业家更全面、及时地学习法律知识、增加法律服务,主动避免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因法律不清晰导致的犯罪,更要高度重视法律专业服务,当经营中遭遇左右为难时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予以把关;而诬陷类犯罪则并非企业家因自身原因而获刑,是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双重不健全的结果。

  “除第一类犯罪外,后三类犯罪都不是有意识主动犯罪,法律不清晰、制度不完善这些因素使得企业家落马非常可惜。与国企企业家相比,民营企业家的悲情成分更大,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而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前者是钱多,后者是没钱。除在获取资金、资源上不如国企企业家外,民营企业家在很多时候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田文昌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没有具体案例说明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受到不公平对待,但是在传统观念上一直是将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分开对待,而他们本应是公平的市场主体。

  据介绍,几年来的企业家犯罪报告也一直将国企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分开研究,每次报告中出炉的十大落马企业家总是分成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两个榜单,之所以这么做,参与报告撰写的一名研究人员向记者解释,“这是我国企业所有制不同、国企和民企管理人员身份不同所决定的。在国企工作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对这部分人有特殊的规定待遇、制度等,他们的职责是明确的,工资是固定的;而民营企业家则不同,来源五花八门,素质参差不齐,待遇更是随机而行,量力而行。由于国企与民企的这些不同因素,使企业家们的行为方式乃至犯罪方式等都不同,就必须把他们分开研究,无法统一在一起。我们看到,国企管理人员和官员的身份可以互换,而民营企业家身份是不可能置换的。这就是界限。而这个界限在短时间内不可能逾越”。

  田文昌建议,应对立法做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营造对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一视同仁的更加宽容的大环境。而对于企业家们来说,他们应重视法律,不能要钱不要命。

  “政商结合”诱发企业家犯罪

  对于当前企业家频频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层次原因和危害,有关专家也进行了分析。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企业家“黑”与“白”的问题有时候不是那么分明,大多数时候是处于“灰色”地带。但是,人们必须引起警惕的一点是,犯罪与企业的结合,将有可能成为未来中国有组织犯罪的一大趋势。

  “从以往的很多案例已经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司化的势头明显。另一方面,企业的经济能力又助长了犯罪组织的犯罪能力。”卢建平说。

  卢建平将目前企业涉黑的情形分为三个阶段:触黑,涉黑,纯黑。

  据介绍,所谓“触黑”,是指企业在个别时候会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所接触,比如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催讨欠款;“涉黑”是指企业的决策层已经介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运作;&ld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