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水超一天需提供应急生活用水 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摘 要:《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近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供水企业的责任、用户的责任和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我市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城市供水进行规范。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近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供水企业的责任、用户的责任和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我市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城市供水进行规范。
该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应当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部门。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部门,并尽快恢复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因清洗消毒确需停水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部门。
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条例对盗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和时间,按下列标准计算:能确定盗用水起始时间的,盗用水量按管径额定流量乘以盗用水时间计算;在结算水表前盗用水的,按分水表水量与结算水表抄见水量的差额加倍计算。未安装分表的按结算水表历史最高抄见水量加倍计算;无法确定盗用水起始时间的,盗用水日数以一百八十天计算。用于建筑、餐饮、洗浴等用水每日盗用水时间按十二小时计算,用于其他经营的每日盗用水时间按八小时计算;用于生活、行政事业等用水每日盗用水时间按四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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