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致妻死亡 浙江温州一男子被判徒刑
摘 要:近日,浙江温州永嘉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男子叶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过失致使妻子死亡的案件,叶某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近日,浙江温州永嘉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男子叶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过失致使妻子死亡的案件,叶某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1月9日晚,叶某在饮酒后驾驶了一辆无牌摩托车,车上载有妻子徐某,夫妻二人都没有戴安全头盔。
就在行驶过程中,一辆大货车从拐弯处向他驶来,由于叶某驾驶的车速太快,摩托车来不及转弯,直接冲出了路面。叶某清醒后发现,自己倒在水沟里,妻子就躺在边上,周围是吵闹的人群。随后,叶某被送往医院,而其妻子徐某则伤重身亡。
2012年2月13日,叶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事后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叶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带安全头盔,酒后驾驶无牌车辆,在转弯时因车速过快失控致车辆翻出路外,发生翻车,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理化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1.2mg/100ml,已属酒驾。
同年4月20日,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叶某犯交通肇事罪。但妻子徐某的父母亲放弃对他的民事追偿,并向公安局出具报告要求对案件做撤诉处理。
法院认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过失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其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已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又有幼子需要抚养,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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