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将自制炸弹缠腿上 机场安检成摆设
摘 要:【冀中星将自制炸弹缠腿上 机场安检成摆设】去首都机场身上带着包,包里有垫子,有褂子,还有手机。传单印了20张,在一个店里复印的。到了北京,有安检,怕安检查出来,特意把炸药从包里拿出来,用胶带缠在腿上。
药制爆炸物
关于炸弹来源,冀中星说,火药是“二踢脚”鞭炮里拆出来的,开关网上买的,以前作照明用。制作方法是跟网上学的,用纸包着火药,把手电筒的电线塞到里边。
当天,他印了20张有关自己诉求的宣传单,在事发地点发放,希望有人关注。但没有人搭理,于是他举起炸药包,想让大家关注他的事情。“我跟大家说,你们都走开,我有炸弹,我想民警来了,就可以了解我的事情(诉求)。”
“我还没来得及说话就炸了。”冀中星说,案发当天,当机场民警到达后,他怕民警抢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个手,之后就发生了爆炸,其表示不是故意引爆的,自己的行为是过失行为。
受伤的民警姓韩,他负责T3二层巡逻,其证词显示,当时听电台通知有男子在散发传单,赶到现场听到对方呼叫手中有炸弹。“我喊他把手里东西放下,就在这时引爆了手里东西。”韩某看到爆炸闪着蓝光,浓烟中有强烈的硫磺味道。冀中星左手血肉模糊,韩某自己的左前腹、眼睛也有烧灼感。
■ 控辩焦点
冀中星行为是否构成爆炸罪?
●公诉方
携炸药威胁安全存在间接故意
公诉人认为,冀中星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携带自制爆炸物到首都机场引爆,从客观结果看,爆炸物具有杀伤力,爆炸地点在重点公共场所;客观上对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威胁。
冀中星主观明知携带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放任结果发生,危害性较大,应受到刑法处罚。
对于冀中星及其辩护人强调的不是故意引爆炸弹说法,公诉人认为其存在“间接故意”。其表示,携带炸弹去机场也可能造成危害巨大结果,冀中星故意制造爆炸物,充分为犯罪作出预备,明显违背社会价值观。
“他完全可以带假的爆炸物,并说‘快走我有炸弹’。”公诉人表示,冀中星网上学会爆炸物制作方法,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有威胁,对行为和行为后果明确认知。在发传单过程中,没有人理睬,高高举起爆炸物,追求放任爆炸结果。民警现场执法,他拒绝配合民警执法,躲避民警,倒手爆炸物,引发爆炸,主观方面存在故意。
●辩方
无主观爆炸故意不构成爆炸罪
冀中星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定性错误,冀中星不是故意引发爆炸物。他认为,冀中星身上携带炸药到国际机场寻求重视和关注的行为“很傻很天真”,但他的诉求通过报警、诉讼、上访仍得不到合理解决,此行为可以理解。其表示,冀中星到达B出口没有立即引爆炸弹,先散发上访材料,但是没有引起旅客和机场安保人员注意,才意图高举炸弹。
辩护人称,现场视频中,冀中星拿炸弹的左手放下时,在与肩齐平时爆炸,证明他“不小心触碰开关”的说法是可信的。其认为,刑法114条关于爆炸罪的构成是故意引爆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刑法115条的过失爆炸罪中,构成要件是客观方面过失爆炸造成市民重伤死亡的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因此,辩护人认为冀中星主观不是故意,客观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只是自己重伤和耳膜穿孔,因此并不构成爆炸罪或过失爆炸罪。
冀中星的第二辩护人称,冀中星几年前曾在老家的一个公交车站剥鞭炮,当地民警将此反映到冀中星所在乡镇,因此解决了低保问题,冀中星认为此举有帮助,希望制造一个影响,所以此行为是为了解决问题,不是故意要引爆炸弹。
■ 庭审对话
“炸死人了还能解决啥?”
公诉人:为什么你要到首都机场?
冀中星:要表达一下我的诉求,我在广东的时候,被警察的手下(治安员)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