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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推手秦火火一审获刑3年 最后陈述:网上有我一个秦火火就够了

http://www.e23.cn2014-04-17 11:53:53 中新网

摘 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朝阳法院”消息,网络推手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今日上午公开宣判。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鉴于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在事故善后处理期间,被告人秦志晖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昵称为“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UID号:1746609413)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

  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被告人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相关书证、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予以证明。 针对该起事实,辩护人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以证明在秦志晖发布该信息之前,网上已有人发布了相同的信息。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关于涉案微博信息是否为被告人秦志晖发布,新浪公司出具的书证能够证明该微博账户具有与秦志晖相关的客观信息,足以证明该微博账户由秦志晖所使用,秦志晖亦多次供认其使用该微博账户发布涉案信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2、关于涉案微博信息是否为被告人秦志晖所编造,原铁道部在秦志晖发布该信息前已经发表了赔偿标准的声明,秦志晖关于其编造该信息的供述稳定,且其所供认的编造过程有控方提供的“赔偿外籍乘客2000万欧元”信息这一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证明其供述的真实性,足以认定;

  3、关于在被告人秦志晖发布该信息之前是否有他人发布了相同的信息,辩护人出示了“路西法”的微博,该微博显示发布时间早于秦志晖,但公诉机关出示的新浪公司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书证,能够证明“路西法”发布的微博系在秦志晖微博发布之后修改而成。故本院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秦志晖主观上不明知系虚假信息,客观上亦未实施捏造、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秦志晖在信息网络上所发布的涉案微博内容或无中生有,为秦志晖本人捏造、编造;或虚假信息所涉及内容有一定来源,但经秦志晖进行过实质性篡改,以原创的方式发布;或虚假信息虽曾在信息网络上流传,但已经涉案被害人澄清,秦志晖仍然增添内容在信息网络上予以散布。

  秦志晖作为网络从业人员,对所发信息的真实性不仅没有尽到基本的核实义务,反而一贯捏造、编造虚假事实,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涉案信息的虚假性。秦志晖客观上亦实施了捏造、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本院在事实、证据认定部分已经分别予以论证。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涉诽谤事实不属于公诉案件,部分被害人未主动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公诉机关适用公诉程序追究被告人秦志晖诽谤罪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适用公诉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上述刑法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上述刑法条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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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冯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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