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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女行长开豪车被绑勒索1500万 恳请轻罚绑匪

2014-07-09 13:33:04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责任编辑:高越

摘 要:只因“缺钱花”,70后、80后、90后,3名互不相识的男子在QQ群里找到共同话题,继而“志同道合”来到乐清,绑架了当地一名50多岁穿着时髦的女士,就因为她开着一辆价值数百万元的保时捷跑车。

女人勒索1500万元赎金

  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20日,颜某在瑞安塘下与通过QQ取得联系的李某、陈某碰面。颜某开车带着李某、陈某到瑞安、乐清等地物色绑架对象,并准备了胶带纸、蛇皮袋等工具。

  3月26日,三人在乐清发现了被害人朱女士的保时捷轿车,并进行跟踪。为什么要选择朱女士?案发后,颜某等人交代,他们就看中保时捷轿车,“这车很值钱,她家也肯定很有钱”。

  3月28日下午4时,颜某等人在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北路,将正准备驾车离去的朱女士强行带上颜某租来的轿车内,并开往福建方向。

  车上,颜某打电话、发短信给朱女士的丈夫、表弟,索要赎金1500万元。

  车子到了苍南后,陈某将朱女士关在一高速公路桥边的花圃内,颜某继续联系朱女士家属索要赎金,李某则驾车开往福建方向。

  朱女士趁颜某离开之际,反复劝说陈某将她释放。3月29日凌晨1时许,陈某将朱女士释放。

  3月29日凌晨5时左右,在确认人质安全后,民警在福建宁德市一宾馆内,将正在睡觉的李某抓获。当天下午3时,颜某在福建霞浦被抓获,下午5时,陈某在温州市区落网。

  此绑架案在案发24小时后被成功破获,3名绑匪全部归案。

  被害人谅解:恳请对释放她的绑匪从轻处罚

  庭审中,陈某的律师向法庭递交一份刑事谅解书。该谅解书为被害人朱女士出具。

  在谅解书中,朱女士提到,陈某放弃继续实施犯罪,放她回家,并在高速路口帮她拦车返回乐清,并未因此索取钱财,恳请法院能对陈某从轻处罚。

  据悉,颜某等绑架朱女士后,把她带到苍南,把朱女士看守在高速桥旁边的花圃中。朱女士身边带有几张银行卡,三人要求朱女士取出卡里的钱,但这时朱女士假称卡是公司的账户,她个人没有权限取出这笔钱。

  于是,颜某等分工合作,颜某拿着手机去了别处,给朱女士家属发勒索短信;陈某负责看守朱女士;李某驾车往福建方向开。颜某外出后,朱女士就对陈某反复劝说,晓之利害关系。最终,陈某在颜某和李某不知情的状况下放走了朱女士。在绑架朱女士过程中,颜某拿走朱女士的包和钱,陈某不清楚包里有多少钱,他也不知道自己能从绑架案中分得多少。

  控辩焦点:李某、陈某是否为从犯

  在发表公诉意见中,公诉人认为,颜某、李某、陈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他们主观恶性并不大,暴力程度不高,只是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犯罪情节较轻。

  对于量刑,公诉人向法庭建议:对颜某和李某处以5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陈某处以5年至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颜某的律师表示,颜某存在从轻情节,比如: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等。

  李某的律师称,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应该认定其为从犯,而且也是初犯、偶犯,应该得到从轻处罚。

  陈某的律师也表示,陈某并非主犯,他是在颜某指挥下参与作案。另外,陈某主动放了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他应该得到从轻处罚。

  对于李某、陈某是否从犯?公诉人反驳,李某、陈某虽然在颜某的指挥下参与作案,但在犯罪过程中都积极参与,所以他们不应该被认定为从犯。

  事后走访:案发后,被害人基本没在公司

  在这起绑架案中,朱女士被限制人身自由9小时后,最后劝说陈某放她回家,没有损失财物,其个人也只在脸颊处有轻微划伤造成红色斑痕。对于她在危急情况下,能处变不惊、化险为夷,知情者感到很佩服。

昨天,记者来到柳市走访朱女士原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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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原女行长开豪车被绑勒索1500万 恳请轻罚绑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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