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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2014-11-28 15:27:49 来源: 中国石油新闻中心 作者: 责任编辑:田艳敏

摘 要: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新《安全生产法》,跟原法相比存在哪些重要的变化?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哪些崭新的要求?中国石油报特此采访了中国石油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副院长闫伦江。

  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新《安全生产法》,跟原法相比存在哪些重要的变化?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哪些崭新的要求?中国石油报特此采访了中国石油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副院长闫伦江。

  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规定

  记者:新《安全生产法》是如何看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的?

  闫伦江:新《安全生产法》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确立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从一系列的修改细节,包括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将“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等,都可以看出,安全生产不再是经济发展的附属品,也不再局限于生产领域,而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记者:跟原法相比,新《安全生产法》最突出的变化是什么?

  闫伦江:从企业角度来看,新《安全生产法》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全面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原法相比,在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而在全法114条条款中,71条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

  在这方面,新《安全生产法》作出的4项规定尤其值得关注。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举例来说,某企业进行业务分包,过去往往在合同上写明“在合同执行期间,HSE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就认为HSE风险已经转移给乙方了。但按照新《安全生产法》,业务能够外包,责任不能外包,不管合同中是否有明确条款,甲方都必须承担责任。

  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规定

  记者:新《安全生产法》的另一重要变化,是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闫伦江:首先,罚款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新《安全生产法》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比来看,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在目前我国所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中,这个数字是最高的。

  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更加严厉,甚至包括“终身行业禁入”。一旦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被降级、撤职外,还要缴纳前一年年收入3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新《安全生产法》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再次,针对现实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安全生产法》将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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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家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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