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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正当防卫轻判 同居等关系人员间的家暴犯罪均适用

2015-03-05 10:17:19 来源: 长沙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李欢

摘 要:昨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布了典型案例。明确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适用此意见。

 家暴正当防卫轻判 同居等关系人员间的家暴犯罪均适用

 家暴正当防卫轻判 同居等关系人员间的家暴犯罪均适用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布了典型案例。明确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适用此意见。这个被称为中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有什么新的看点?对司法实践有哪些具体指导意见?昨日,记者特邀湖南一些律师对此进行了解读。

  看点1 虐待可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案例:被告人许红涛平时经常打骂父母,其母被打得不敢回家。2012年5月30日中午,许红涛再次拳打脚踢因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造成父亲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许红涛因琐事殴打父亲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红涛死刑。

  《意见》: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解读

  曾昕(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主任):现行刑法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适用界限规定不明,实践中通常只是从主观上进行区分,而纯粹主观的认定容易导致裁判不公。

  《意见》出台后,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首先,施暴者是打残打死的心理状态还是仅仅折磨受害人的心态?通常看伤害的部位是否要害、伤情是否特别严重;其次,施暴者经常性、轻微性的伤害行为与突发性、暴烈性的伤害行为显然要得到不同的法律评价;最后,施暴者的行为导致受害人立即重伤或死亡与因不堪忍受伤害而自残、自杀对应的法律后果大相径庭。

  看点2 制止家暴可认定正当防卫

  案例:被告人常磊与其父亲常新春及母亲郑玲共同居住,常新春饮酒后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家人。2012年8月29日20时许,常新春殴打妻子和常磊,扬言要杀死全家并到厨房取来菜刀。常磊见状夺下菜刀,常新春按住妻子头部继续殴打。常磊义愤之下,持菜刀砍伤常新春。次日,常磊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晚,常新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常磊持刀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常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意见》: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读

  刘明(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妇女通常是家暴的受害者,因此需要给予特殊及倾斜性的保护,“意见”明确反抗家暴行为可认定正当防卫,保护了受害的弱势群体。此外,意见还通过各种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重申人民检察院可代为告诉的情形,公权力张开关爱的翅膀保护弱势的“小鸡”不受“老鹰”欺辱;申请撤销施暴者监护资格,撤销监护权制度从纸上法律变成救命良方。

  看点3

  杀害长期施暴人可酌情从宽处理

案例:2014年8月7日,湖南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案例。2014年3月21日18时40分左右,警方接到报警,永州零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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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制止家暴可认定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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