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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司机开车吸烟被罚款扣分 状告警察打赢官司

2015-03-10 13:03:36 来源: 水母网 作者: 责任编辑:曹乐平

摘 要:1月21日,烟台福山市民王镇友向烟台福山交警提交了一份赔偿申请,要求赔偿2700元的经济损失。一周后的1月28日,他再次来到烟台福山公安分局法制科,询问赔偿进展,得到的答复是,已经汇报给领导了。昨天,交警回复王镇友,两周内给予赔偿。

到警方证实。

  半个月后的10月28日,他收到了法院传票,通知他于2013年11月12日到烟台福山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

  没开庭前,王镇友已经感受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无形压力。多年老友这样告诉他:“你起诉有什么用?法院还能说公安错了吗?”

  记者旁听了这次简短的开庭。王镇友没请律师,自己手写了一份答辩状。被告一方则派出了交警队及公安法制科的两名工作人员。

  开庭过程并没有想象中的剑拔弩张,双方在走廊握手打招呼。

  庭上,交警一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该项中虽然主要强调了拨打接听手机和观看电视两种违法行为,但不能认为其他未列举的行为就不是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例如,驾驶机动车吸烟、观看小说(报刊)、吃东西、未停车捡拾物品、盘腿坐在驾驶座上驾车、扭头与其他人交谈等。以往交通事故证明,很多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因为以上行为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了严重后果。

  他们据此认为,对王镇友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处罚得当。

  王镇友的答辩状很简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中没有关于吸烟开车的处罚条例,交警的处罚就没有法律依据,依法申请驳回。

  此案当庭没有判决。2014年1月2日,烟台福山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此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五款之规定,该案中止诉讼。

  “这案子烟台福山法院判不了,需要通过烟台中院,向山东省高院甚至最高法请示。”法官告诉王镇友。

  一年后等来法院胜诉判决

  烟台福山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此案经层层申请,得到最高法的回复。烟台福山院以此为法律依据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2014年12月29日,王镇友诉烟台福山交警一案恢复审理。

  法院认为,审理行政案件,应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合议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驾车吸烟是否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山东省对此行为并未公布具体规定,所以,被告,即烟台福山交警不能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任意扩大行政执法权。

  合议庭认为,本案被告的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判决撤销烟台福山交警2013年8月5日对王镇友做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王镇友胜诉,于今年1月21日向烟台福山交警提出了包括起诉费、误工费、交通费在内的2700元经济损失。

  莫因“权利的傲慢”招致诉累

烟台市政协委员、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曲雯认为,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行政职能部门越来越重视“依法行政”工作。但是,一旦遇到“行政效率”与“行政程序规范”存在矛盾的情况,往往是重效率而舍法律,求实效而轻程序。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有的执法人员不注重执法过程中的程序规范与证据收集;在日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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