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隔13年“大修” 6大看点
摘 要:时隔13年,修订呼声日益高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终于迎来再次“大修”(该条例1999年颁布实施,2002年经历过一次修订)。国务院法制办就住建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看点4
促进资金保值增值
《修订稿》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还可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在增强资金流动性上,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通过贴息等方式融资(如广州已在实行的公积金贴息贷款)。
看点5
增值收益回归本源
《修订稿》删除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要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近年来,公积金增值收益用来建廉租房这一做法越来越受到诟病,不少业界和法律界人士都认为此行为侵占职工权益,上述条款的删除将使公积金的使用回归本源。
看点6
骗提骗贷要被追责
《修订稿》规定,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比如,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公积金或获得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修订稿》缩短了提取和贷款的审批时限,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