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冤告公安局 “死者”归来杀人嫌犯获释
摘 要:1995年8月份,安徽霍邱县淮河边上打捞上一具死尸,57岁的村民陈家杨被认定为杀人嫌疑人。陈家杨被羁押两个月后,被认定为“死者”的朱大国回到家中,陈家杨被连夜释放。然而,从他被抓到获释,霍邱县公安局没有出具过任何手续,也没有告知他是什么原因。陈家杨说,被错抓到派出所后遭到刑讯逼供,为求一死才承认杀了人。将近20年后,陈家杨将霍邱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公开当年他被拘的罪名、办案人员信息等11项信息。16日,该案二审开庭,没有当庭宣判。
家机密,也已过了应有的保密时限。
霍邱县公安局的诉讼代表辩称,原告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原告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但申请公开的案件信息形成于1995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要求公开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最后,霍邱县公安局诉讼代表陈述表示,在1995年,因朱大国死亡一案,霍邱县公安局对陈家杨进行了错误的收容审查,霍邱县公安局在发现错误后,立即采取了纠错措施,相关领导在南滩村村部召开了大会,宣布朱大国死亡一案是错案,陈家杨是无辜的,公安局领导当场向陈家杨道歉并给予紧急赔偿5000元;在2007年针对陈家困难的情况,再次补助2.2万元。霍邱县公安局对当年的错案很痛心,无论二审结果如何,都会认真履行该负的责任。
庭审持续了1个多小时,法官宣布该案择期宣判。
□释案
1.陈家杨当年与公安局所签协议有效力吗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表示,这个协议是没有效力的。一般的民事案件,允许双方达成协议,但如果是国家机关和个人之间签署了协议,而且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是否正当的这种争议,“不应该受到协议上承诺的约束,就算当事人签了这个协议,也不构成当事人对其权利的放弃,有关部门还是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该赔偿赔偿,该追责追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通过私了的方式来解决这样的问题,本身是违法的,协议本身同样也不具有效力,涉及司法权力及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存在违法及滥用的情节。王锡锌解释,这个协议不具有效力具有双重含义,还有一层是说5000块钱当事人是不该得的,而应该按照正常的法律流程申请国家赔偿。
2.1995年案件的相关信息是否应该公开
陈永生表示,当事人要求公开案件信息,这个诉求是合法的。有很多信息本来就应该公开,比如在拘留或逮捕的时候,按照规定应该出示拘留证或逮捕证,立案的手续包括拘留、逮捕的手续当时就应该公开。
另外一些内容也是应该公开的,比如办案人员的姓名。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与案件或是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那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等有权要求这些人回避,“当事人有权利知道,侦查他的人叫什么名字”。“从诉讼的基本原理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标准来说,也是应该公开的”,这个案子已经有20年了,公开案件信息不会影响国家利益及国家安全。
王锡锌对此则持不同的观点,他的意见是不公开。王锡锌分析,从法律上说,要求公开信息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行使的是司法权力,获得的信息属于司法信息。也就是说,当事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中,有的不属于政府信息。从政策角度来看,就算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有些执法信息也未必可以公开,比如谁去查这个案子、谁去办这个人,因为公开之后容易成为打击报复的对象。
3.错案发生20年后是否还能申请赔偿、追责
陈永生表示,无罪的人被错误地拘留、逮捕或是执行有罪裁判,就属于冤案、错案。现行《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公布的,此案发生在1995年,尽管现在距离案发时间比较长,但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公布之后,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时效问题。
关于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问题,陈永生表示,此案已经过了20年,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还要调查核实,就算构成刑讯逼供
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