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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安监发 [2016] 20号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2016-05-04 10:56:52 来源: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田艳敏

摘 要: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局,章丘市地矿服务中心,有关企业:

  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

  (一)由省安监局直接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新建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及其它由省安监局直接审查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将所有申请材料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组织人员现场审查合格后予以颁证。

  (二)省局用印委托市局审查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非煤矿山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许可证延期换证时,应向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申请材料齐全后填报转报联络单(附件1)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予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需要现场核查的,会同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也可指派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省安监局提报许可用印申请材料。

  (三)采矿许可证由县(市、区)国土部门颁发的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查颁发工作。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调整非煤矿山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6]30号),采矿许可证由县(市、区)国土部门颁发的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许可,省安监局委托市安监局颁发管理,省安监局不再对此类企业进行安全许可用印。自2015年12月23日起,此类企业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延续换证,直接由市安监局审查颁发,加盖市安监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矿山企业应向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申请材料齐全后填报转报联络单(附件1)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予以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查,新发证的矿山企业,市安监局会同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也可结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一并进行;延期换证的,指派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有必要时,市安监局会同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市安监局用印发证。

  二、加强非煤矿山企业证照管理工作。

  (一)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延续的、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于许可证逾期之日或撤销、吊销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许可证及注销申请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根据许可权限予以注销或转请省安监局注销。

  (二)及时收回并上交采矿许可证逾期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排查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许可期限,并建立台账,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逾期的企业,应当依法监督企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应当依法监督企业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交回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时上交市安监局。对逾期未按照规定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关于扩能整合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对经联席会议同意扩能整合的矿山,要一律先停产,集中进行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严禁边生产边扩能整合,或以扩能整合之名行低规模生产之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扩能整合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上交市安监局并申请注销,待扩能整合改造竣工后重新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一)认真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规定。根据《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