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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016-06-29 14:13:11 来源: 头条号 责任编辑:刘克

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第二十条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二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九)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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