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的,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江苏有43项轻微违法行为可免予处罚。12月10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省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江苏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我省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情况,其中,《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下面简称《免罚规定》)是重点制度之一。
这是全国首个监管类省级免罚规定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吴永才说,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2019年8月,该局出台了《免罚规定》,从企业关注、百姓关心的重点监管领域入手,梳理出12大类43项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对其他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作出指导性规定。这是全国首个以监管领域为分类标准、体系全面的省级免罚规定。
《免罚规定》关注经营活动较为集中、民营经济重点关切的领域,通过梳理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法律条文,找出可以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从而回应企业诉求、激发市场活力。针对法律规定先行责令改正和可以处以较小数额罚款两种类型,准确梳理可以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在裁量权限范围内免予处罚,使市场主体不因轻微违法影响经营。同时全面排除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坚守底线思维,对于某些违法行为虽然轻微,但是一旦列入将对市场产生不良导向的,坚决不予列入。《免罚规定》无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一一列举。除在重点领域择要列举外,还作出兜底性、原则性规定,明确轻微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从而使《免罚规定》兼具操作性和指导性,引导和规范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截至目前,289件案件免予处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处长陈卫给记者举了一个案例,“江阴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广告未标注专利号案”。今年10月底,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江阴某纺织有限公司网上销售某款电工鞋,广告宣传中有专利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这起案件案情相对简单,当事人从2016年开始在网上建立网店,主要经营劳保用品。该网店对某电工鞋产品宣称“产品通过了美国ANSI,欧洲CE和国家LA等多项质量认证,并且获得多项国家专利”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案发后及时修改违法内容,涉案广告页面对应的产品自上架以来在网店内未售出,影响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监管部门参照《广告法》《免罚规定》相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据统计,《免罚规定》 施行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办理各类免予处罚案件289件,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一批案件,在敦促当事人整改到位后免予处罚,既警示、教育当事人合法守规经营,又给其今后发展留足空间。陈卫告诉记者,具体的43项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可到该局的官网上查找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