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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建立全国首个公职管理人制度

2020-05-20 15:52:26   文章来源:人民网  编辑:周通亮


记者19日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温州率先全国探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

温州是中国民营经济的发祥地,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当地不断尝试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据悉,自去年以来,温州积极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2019年8月,执行办案管理系统专门为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设立了‘执清’案号,‘执清’案号成为正式案件类型,正式上线。截至目前,温州两级法院共计立‘执清’字号案件35件,涉及执行案件231件,涉标的额11.9亿元,现已办结‘执清’案件22件,其中11件成功清理结案。

2019年9月2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平阳法院顺利办结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该案被称之为“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据介绍,与企业法人破产相比较而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债务规模不大、受偿财产有限,一般而言管理人能够收取的报酬低;另一方面,失权复权制度要求在形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债务人进行一定范围的行为限制和资格限制,必然会涉及到如何加强后续监管的问题。针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特点及管理人工作方面的难点痛点问题,温州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

公职管理人制度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完全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记者获悉,今年4月2日,温州召开府院联席会议,专门就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公职管理人问题,展开讨论,并于4月24日正式印发了《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以纪要的形式,对公职管理人制度这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予以了明确。《纪要》共十五个条文,涉及公职管理人的管理、公职管理人指定与更换、公职管理人职责以及工作保障机制四个部分。

温州建立全国首个公职管理人制度

5月19日,温州市司法局副局长程鸿伟给司法局破产公职管理人工作处授牌。

根据《纪要》规定,公职管理人由司法行政机关中具有从事法律职业资格和公职身份的人员担任,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部门为公职管理人的管理机构。公职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的监督。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应当终结集中清理程序的情形,应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终结程序。温州中院与温州市司法局根据案件需求共同编制公职管理人名册,并向社会公示,法院可以从名册中指定人员担任个人债务清理管理人。聘用人员费用、公告费等必要费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从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支出。

“这个制度的建立,不仅填补了全国目前的制度空白,有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改革,而且对于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打造温州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新高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介绍,《纪要》的出台,很好地体现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府院联动、法院主办、试点先行”的工作模式,是市中院、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协调联动保障的成果。

发布会现场,温州市司法局副局长程鸿伟给司法局破产公职管理人工作处授牌,该处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部门,将履行对公职管理人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等职责,确保个人债务清理、债务人信用修复前的行为监督、案件档案保管等事务落实,公职管理人则由司法行政机关中具有从事法律职业资格和公职身份的人员担任。第一批25名公职管理人名单同时在发布会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