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提醒告诫书

2021-04-07 09:54:31 来源:舜网
责任编辑:张君宁

  全市商业营销宣传从业者要严格按照《广告法》规定发布商业广告,坚决维护商业营销宣传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根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提醒如下:

  一、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

  二、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营销宣传。

  三、严禁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四、严禁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五、严禁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六、严禁歪曲历史事实、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营销宣传行为。

  七、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营销宣传行为。

  八、严禁各类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营销宣传行为。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测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零容忍、出重拳,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相关涉嫌违法线索,可通过12345热线等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7日

责任编辑:张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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