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公职人员玩忽职守获刑 两年后高院决定再审
河北一公职人员“玩忽职守”获刑,两年后高院决定再审
现年62岁的禹建华至今没想明白,一项早已被部委文件明确规定不属于他的任务的工作,为何却成了自己被认定玩忽职守罪的缘由。
这项工作指的是,每月审核申请减免税的福利企业“是否给残疾员工发放符合当地最低标准的工资”。作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禹建华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这项工作其实并不属于民政部门,而是其他机关的任务。
不过,2014年12月、2015年11月,桃城区、衡水市两级法院均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昕代理了禹建华的申诉。2017年10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迎来转机的禹建华,却觉得事情有些哭笑不得:“我的案子真是太冤枉,又太简单。”
被判玩忽职守罪获刑一年半
2002年10月,时年47岁的禹建华开始担任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也正是在这一岗位上,禹建华失去了自由。禹建华回忆,2013年12月,警方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将其刑事拘留,一个月后他被逮捕。2014年10月,案件由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最终认定他犯玩忽职守罪。桃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里,禹建华玩忽职守的过程是这样的:他本负责福利企业退税申请审核,但他未审核衡水某工业公司、某纸业公司是否给残疾员工发放了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使这两家企业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了福利企业减免税审批。
判决认定,衡水某工业公司在2009年至2011年间办理了不应得退税款32.4万余元;衡水某纸业公司于2008年至2011年间办理了不应得退税款16.7万余元,两企业退税数额共计49.1万余元。
判决认为,禹建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这一判决并未让检方及禹建华满意。桃城区检察院提起了抗诉,坚持认为应以滥用职权罪而非玩忽职守罪定罪。该院还认为,禹建华滥用职权造成的衡水某工业公司不应得的退税,另有200余万元,原判未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禹建华也提出了上诉。他强调,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是否给残疾员工发放符合当地最低标准的工资,这并不属于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的月审核内容。
禹建华没有想到,在此后的3年多,这个简单的道理他需要重复多次。
早已明确职责的部委文件
核对福利企业是否发放了当地最低标准的工资,这项工作到底归属哪个部门?在禹建华看来,早在案发前,这件事就已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007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规定有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管,分为“资格认定”“减免税申请及审批”两个步骤。
其中,“资格认定”明确规定,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件”)第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92号文件的全称是《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6月发布。该文件第五条第(二)、(五)项分别是: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也就是说,民政部门此时对资格认定的审核内容,并不包括“是否发放符合每月最低标准的工资”。
事实上,这项审核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前述67号文件显示,在资格认定之后,需进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该申请由取得民政部门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