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门道就在隐秘的角落里

2020-07-10 09:40:31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徐逸豪
那些门道就在隐秘的角落里
那些门道就在隐秘的角落里

  网剧《隐秘的角落》片头动画网剧《隐秘的角落》剧照近期,一部热播的网剧《隐秘的角落》吸引了广大观众的目光。该部网剧讲述了少年严良、朱朝阳、普普意外目击了张东升杀害其岳父岳母,拍摄下了凶手杀人的证据,并勇敢地与张东升斗智斗勇,由此开启的一段少年冒险之旅。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隐秘的角落》里隐藏着哪些法律知识?近日,记者采访了高新区法院综合审判团队法官梁猛,以剧释法——

  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构成犯罪吗?

  【剧情回顾】

  普普想要警告朱朝阳同父异母的妹妹朱晶晶,让她不要再欺负别人,于是把朱晶晶叫到了阁楼,朱朝阳看到这一幕也赶了过去。朱晶晶看到朱朝阳,认定他和普普是一伙的,大吵着要去告诉爸爸,三人争吵起来。朱晶晶一激动站到了窗边,朱朝阳来不及上前拉住她,人就掉了下去,当场死亡。

  【法官说法】

  朱朝阳在杂货间逼迫朱晶晶爬上窗台,进而导致其坠楼,该结果是因朱朝阳的危险行为所引发,朱朝阳的行为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名词点击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掌握犯罪证据以此索要钱财

  构成敲诈勒索吗?

  【剧情回顾】

  朱朝阳、严良和普普意外拍摄下了张东升故意杀人的犯罪证据,三人为了给普普的弟弟筹集30万元手术费,竟以相机中的犯罪录像相要挟,向其索要30万元。

  【法官说法】

  朱朝阳、严良与普普以持有张东升犯罪行为录像并威胁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向其索要30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但具体的处罚上,还需要考虑其刑事责任年龄。

  ○名词点击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变更监护人?

  【剧情回顾】

  因严良父亲涉嫌犯罪且精神失常,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严良被送入了社会福利院,但他逃出了社会福利院。此前抓捕严良父亲的陈警官看到严良的父亲失去监护能力,严良又无其他监护人,担心严良逃出福利院后“学坏”,将其监护人变更为自己。

  【法官说法】

  严良的父亲已经丧失了监护能力,严良父亲对严良的监护关系已经终止。由于严良没有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严良被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依据规定“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陈警官经民政部门同意变更了监护人,因此,其变更监护人行为合法有效。

  ○名词点击 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委托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非法拘禁要负什么责?

  【剧情回顾】

  王瑶的弟弟王立在得知朱晶晶的死讯后,想要逼朱朝阳说出案件真相,于是抓走朱朝阳将他带到了水产厂。在冷库中,王立将朱朝阳反绑,用冷水冲击等酷刑虐待。

  【法官说法】

  王立将朱朝阳绑到水产厂的行为剥夺了朱朝阳的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禁。期间王立虐待、殴打朱朝阳的行为也构成了非法拘禁罪的从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名词点击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中,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张贴“小字报”是否违法?

  【剧情回顾】

  朱晶晶死后,她的妈妈王瑶悲痛欲绝。当她得知当天朱朝阳也在案发现场后,便找到朱朝阳。朱朝阳的紧张和失神让王瑶更加怀疑朱朝阳就是害死朱晶晶的凶手。晚上,朱朝阳和妈妈回到家,看到家门口走廊上竟被王瑶贴满了印有“朱朝阳是杀人凶手”的“小字报”。

  【法官说法】

  王瑶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推断,张贴“小字报”宣称朱朝阳是杀害其女儿的凶手,属于捏造事实,构成对朱朝阳名誉权的侵害。

  ○名词点击 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偷换药物致人死亡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剧情回顾】

  张东升的妻子徐静执意要和张东升离婚,其实张东升早就知道徐静已经出轨,却没有拆穿她,而是想要杀害她。徐静有游泳的习惯,但因为她有低血压,在游泳前会吃避免低血压的药。当徐静收拾行李准备离开张东升时,他将妻子一直以来吃的低血压药换成了降糖药。第二天,徐静在海边游泳时死亡。

  【法官说法】

  张东升明知徐静患有低血压,如果是张东升故意将徐静游泳所吃的药进行替换进而导致徐静游泳时溺毙的,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名词点击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名,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拿什么保护未成年人?

  【剧情回顾】

  故事的开篇就是张东升将岳父岳母推下悬崖的谋杀案,这一幕被朱朝阳、严良和普普三个小孩无意中用相机的摄像功能拍了下来后,三人给张东升写了警告信,由此敲诈勒索、打架斗殴等等,一步步成为犯罪的主角。

  【法官说法】

  剧中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应引起关注以及重视。现实生活中,犯罪离未成年人也并不遥远。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不仅需要司法部门的法治教育,更需要家庭、校园等社会各个角色体的沟通协作,相互配合。否则,哪一环节有缺位,都容易形成孩子成长路上“隐秘的角落”。○名词点击 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版撰稿/本报记者侯月)

责任编辑:徐逸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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