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济南法院“法官解读民法典”系列报道②

2020-07-17 08:52:25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卢卫美

物权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百姓的安家置业、物业邻里到大小物件归属、各土地类型权属,都能找到相应规定。民法典物权编有哪些亮点和变化?和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房屋、土地等相关权益如何得以保障?本期《济南法官解读民法典》栏目,邀请济南中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李毅斌为我们解读物权编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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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10月24日,世界银行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我国排名跃升至第31位;2020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此次民法典的颁布,对优化营商环境将产生何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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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法典中一系列关于财产保护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规定,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指明了方向。

比如物权编,其中比较重大的修改共计50余处,主要集中在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三权分置、建设用地所有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等规则的新增和完善上,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对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从商事审判法官的角度出发,我认为其中能够影响到营商环境、影响到市场经济繁荣的重要因素,是担保物权分编的新规定。对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的便利程度是考察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而中小企业主要是通过担保来获得融资的。所以,担保物权的修改变动,将直接影响到各企业的相关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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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物权规则还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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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斌:首先,订立流押条款不影响抵押、质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211条也有类似规定,即流押、流质条款一般被认为是无效条款,债权人不享有任何优先受偿权,其目的是防止合同各方当事人实施以抵押、质押之名,行买卖物品之实等违法行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物权编对此进行了完善。第401条和第428条作出了新的规定,即:“抵押权人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新规定下,虽然流押条款本身无效,但是抵押权是成立的,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法享有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化营商环境,很大程度上是要尊重市场自由意志,尊重市场主体的商事判断,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能够达成一种平衡,市场经济才能行稳致远。流押、流质条款既然能够产生,必然是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全盘否定实则是对契约精神的违背。因此,民法典第401条和第428条的规定,既达到了物权法想要确保的法律效果,又尊重了抵押、质押合同原本之功能,使债权人能够在合法的限度内主张权利。

其次,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抵押财产的正常流转。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根据物权法第181条之规定,这项“特权”是仅属于浮动抵押权人的,民法典实际上是扩大了“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的适用范围。从功能的角度来看,这种修改平衡了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兼顾了买受人的权益、抵押人的商业经营和抵押权人的商业预期。买受人在交易时如果必须查清交易物是否设置了抵押权,会大大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因而,本条的修改更加符合交易习惯、更有利于促进交易。

另外,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第405条规定的抵押不破租赁限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第406条规定的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第416条规定的动产抵押中间价款的超级优先权等,都将引导市场经济相关领域的商事行为更加趋于规范和灵活,这都是民法典为优化营商环境所作的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周文鹏)

责任编辑:卢卫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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