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通讯员供图
2019年济南高新法院审结一起8名被告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经营罪的案件。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的金额高达两千多万元,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一千多份,金额高达一亿多元,非法买卖外汇数额高达三千多万美元。宣判后,其中4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2012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尹某、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及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利用先后设立的外贸公司及生产企业名义从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等人处大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王某甲为谋取开票费,应尹某、徐某的要求,分别以其合作社名义为尹某、徐某的3家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600余份、500余份、150余份,发票金额分别为六千多万元、四千九百多万元、一千五百多万元。
尹某、徐某将虚开的发票作为进项抵扣税款后,利用自己的生产加工企业伪造出口业务所涉及的货物生产假象,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及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又向自己的另外3家公司及1家出口服务企业虚开服装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这4家公司作为出口平台,伙同被告人胡某、刘某利用他人办理服装出口国际业务过程中不需要申报出口退税的机会,利用他人的货物及货物信息,采用“配货、配单、虚假结汇”方式(俗称“买单出口”),办理报关手续。货物通关后,尹某、徐某指使公司人员使用虚假出口报关获取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等通关单证以及前述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前述四家公司名义向国税部门申请退税,骗取退税数额两千多万元。
同时,尹某、徐某为了虚构出口货物外汇结算的事实,通过被告人王某乙等人利用“地下钱庄”,以货款名义从国外向前述四家公司转入美元,获得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和外汇核销单,以显示有出口结汇,营造结汇假象。王某乙为获取劳务费帮助尹某、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三千多万美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徐某、胡某、刘某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的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尹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胡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对该4名被告人宣告五年到三年不等缓刑;并对8名被告人判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或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综合审判团队负责人张钊法官提醒: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而给予的财政性资助。出口退税涉及多个环节,在各环节中行为人基于不同目的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单位和个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