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市检察院举办职务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2019年以来,市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力指导下,坚持党对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和“讲政治、抓业务、强队伍”的刑事检察工作具体要求,积极作为,持续深化监检衔接,高质高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在服务省会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为打造“五个济南”,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职务犯罪检察力量。
树立铁案意识 着力提升案件质效
2019年以来,济南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受理职务犯罪案件93件110人,提起公诉85件101人,生效判决68件77人。无不起诉、无罪、撤回起诉的案件。
连续审查起诉了多起最高检、省检察院交办案件,包括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靳绥东受贿案,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裁刘虹受贿案,泰安市政协原副主席谭业刚受贿、贪污案,体现了济南检察担当。
针对职务犯罪检察相关工作进行调研23次,听取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汇报53次,确保能及时掌握全市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情况。把严格规范作为办案生命线,强化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理念,增强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真正通过“专业化”有效应对复杂的案件类型。
强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精准把握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的条件,严格审查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的法定要件和个案适用的具体情形,提出高质量的量刑建议,提升职务犯罪检察质效。
更新司法理念 持续健全办案机制
加强与监委衔接工作的规范化建设。针对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特殊性,以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深刻内涵,主动与监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完善联席会议、提前介入等监检衔接机制,加强个案会商、定期互通情况,优化监检衔接,形成反腐败斗争合力。天桥区检察院办理的北闸子社区系列窝串案,充分依托监检联席会等机制,解决监检双方认识分歧,并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促使当事人家属及时退还涉案赃款和违法所得,积极助力社区疫情期间的复工复产,该系列案件经验材料被省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情况》予以刊发。
不断完善提前介入调查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规定》,正确把握提前介入工作的定位和任务,准确把握介入的案件范围、时机和介入程度,坚持用起诉和审判的标准引导调查,通过听取案情介绍、审阅案卷证据等方式,从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涉案款物处理以及调查程序等方面,认真提出提前介入意见和证据补强意见,努力把问题解决在案件移送起诉前,确保提前介入质量效果。
用好自行补充侦查措施。认真执行省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实施细则》,准确把握自行补充侦查范围和标准,加强与监察机关事前沟通,对需要补充调查的,原则上退回补充调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商请监察机关派员参加。对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开展情况、调取证据和审查认定等情况,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和反馈。市检察院办理的谭业刚贪污案,通过自行补充调查获取的证据,对指控证明贪污犯罪起到重要的证据补强作用,法院判决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该案入选省检察院典型案例。
强化责任担当 积极主动服务大局
坚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把做好疫情期间各项工作作为讲政治、顾大局的现实检验,疫情期间,不停不等不拖,一手抓自身防控、一手抓职能履行,建立健全涉疫情犯罪案件快速反应、涉疫情犯罪案件情况报告等制度机制,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加强与监察机关等部门的紧密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做到“反腐”“防疫”两手硬,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春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加班加点,连轴运转,先后承办了最高检交办的三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此外,疫情防控期间,全市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共517人次党员干警到村居、社区、企业,广泛开展人员排查、体温检测、清洁消杀、防控宣传、防疫劝返、值班值守、秩序维护等工作,在疫情防控中贡献检察力量。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打伞破网”。紧扣全国、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目标要求,立足职务犯罪检察职能,聚力“打伞破网”,主动适应案件侦破战向案件起诉审判战的重心转变,严格审查起诉标准,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标准,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犯罪案件。建立涉黑涉恶“保护伞”案件逐级报备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涉黑涉恶“保护伞”案件审查办理的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研究解决对策措施,切实提高办案质效。
主动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和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参与打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污染防治中的失职渎职犯罪。继续保持打击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聚焦扶贫脱贫中作案时间跨度长、“蝇贪”“蚁贪”等微腐败现象,及时惩处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等犯罪行为,努力推进依法追缴、处置涉案财产和扶贫领域涉案款物快速返还工作,用“法律扶贫”助推“精准扶贫”,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莱芜区检察院办理的刘培营贪污、挪用资金案,通过积极做被告人思想工作,督促其在开庭前将挪用的扶贫专项资金归还合作社,保证了扶贫专项资金的安全,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商河县检察院依法从严从快办理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李会雨职务侵占案,加强涉案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工作,主动服务保障脱贫攻坚,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该案作为优秀案例被省检察院刊发。密切关注群众诉求和社会热点,依法惩治在征地拆迁、就业劳资、优抚安置、教育入学、住房保障等重点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天桥区检察院办理的张同军玩忽职守案成功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审慎办理涉民营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牢固树立“三个效果相统一”理念,从源头上克服单纯司法观点和“局外人”等思想,真正以市场主体的期盼确定工作方向,稳妥把握好法律规定与保护民营经济政策要求之间的结合关系,保障实体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
案例1 郭某某贪污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负责协助镇政府统计、汇总、核定、上报本村小麦种植面积的职务便利,以其妻子、亲戚及村民的名义,虚报小麦种植面积486.17亩,骗取国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款60771.25元。郭某某将上述补贴款用于支付虚报土地亩数的黄河水费、小麦玉米保险等费用及家庭生活开支。
商河县检察院以郭某某构成贪污罪依法提起公诉,商河县法院以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以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为先
发挥检察建议作用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各项扶贫政策能否最终真实安全稳健落地,是确保扶贫脱贫攻坚效果、促进乡村振兴的关键所在。
本案中,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小麦直补款,严重阻碍了脱贫攻坚战的深入推进,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检察机关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中责无旁贷。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快速办理,并在法院生效判决后将扣押的郭某某的贪污款,及时返还镇政府,切实做到了“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做到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履行好服务保障现代化建设的政治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果断办理,用实际行动体现了检察担当。
本案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检察机关没有“到此为止”,而是深度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案件起诉后,商河县检察院向该案所在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针对存在的小麦直补款管理工作中存在制度漏洞、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部分村干部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从建议进一步细化并完善全面全程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工作、加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治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针对监督漏洞发出检察建议,使法律监督的手段更加丰富,监督刚性不断提升,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经验借鉴。
案例2 焦某某贪污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焦某某在任平阴县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协助政府从事“一事一议”“应急抗旱”的行政管理工作,2012年至2014年,利用其经手发放“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的职务之便,以虚报本村修路工程量的方式,套取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国家财政奖补资金177225元据为己有。2011年,焦某某所在村被上级确定为抗旱扶持村,焦某某在本村未按要求打新井的情况下,利用其经手管理上级抗旱补助资金的职务之便,联系打井单位给本村虚开打井工程款发票,套取应急抗旱国家财政扶持资金16800.87元据为己有。综上共侵吞国家资金194025.87元,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
平阴县检察院以焦某某构成贪污罪依法提起公诉,平阴县法院以焦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十二万元。
典型意义
优化发展环境
依法保障振兴农村经济发展
平阴县检察院充分找准检察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的切入点、着力点,注重检察建议在检察服务职能中发挥功能作用,依法保障振兴农村经济发展,防止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发放中再发生类似违法犯罪问题,加强防范,抵御风险,化解隐患,向镇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
严格依法推进“一事一议”工作。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办理“一事一议”工作,依法行政,严格把关,规范项目管理,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国家财政奖补资金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强化镇经管部门队伍的廉政教育。“一事一议”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工作量大,事关农村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对相关人员加强廉政教育,切实明白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触犯法律受到处理。
加强对“一事一议”工作的监督管理。“一事一议”工作关系到群众利益和国家财政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内容繁杂,如监督不到位,就会给腐败分子留下犯罪空间。要认真学习有关规章文件规定,明确要求,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督,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特别要严把项目的验收中施工资料与现场的复核,村自筹资金的收取、使用,奖补资金的使用等关键环节,核查核实会计账目凭证,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要推进“阳光政务”,加大公开、公示力度,把“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实施、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置于当地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更好地保障“一事一议”工作等国家政策切实落到实处,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该镇政府目前已按检察建议制定了新的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制度,财政所严格把关制度,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并且聘请了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警钟长鸣,杜绝相关案件的再次发生。
案例3 李某某受贿、挪用资金、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莱芜区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编造虚假拆迁户的方式帮助本村村民李某甲在山东重工项目拆迁中获得补偿款69万余元,收受李某甲所送贿赂30万余元。李某某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国家利益实际遭受损失58万余元。
2016年11月,李某某在担任莱芜区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镇政府拨付给本村村民的拆迁补偿款45万元截留,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莱芜区检察院以李某某构成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滥用职权罪依法提起公诉,莱芜区法院以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从快办理强化追赃挽损
发挥监督职能制发检察建议
因本案牵扯山东重工(济南莱芜)绿色智造产业城项目的拆迁工作,社会关注度高,莱芜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重工项目顺利开展提供司法保障,立即派职务犯罪检察干警进行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对证据进行同步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仅用3天时间,便顺利提起公诉,有效震慑了该领域的违法犯罪。
莱芜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将追赃挽损放在重要的位置,在提前介入调查阶段,和区监委就冻结涉案人员名下的存款达成共识,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做李某某工作,让其认识到主动退还涉案赃款关系到重工项目的建设,也是其本人获得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主动将涉案的赃款上缴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案件,为国家挽回了所有的损失,有力保障了项目建设。
通过审查李某某犯罪的整个过程发现,其所在的镇政府存在对山东重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审核不严、容易出现纰漏的重大漏洞,同时也暴露出镇政府在管理村干部方面存在法制教育不到位的情况,村级财务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莱芜区检察院向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两委”成员的法治意识;严把拆迁补偿审核关;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营造健康有序的财务管理网。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镇党委召开了党委专题会议,并组织开展了全镇警示教育暨作风集中整顿月活动、拆迁占地补偿“回头看”行动,召开了农村财务管理整顿大会等,认真进行整改,取得良好的效果。
案例4 刘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和徐某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初,南部山区管委会就柳埠亓城峪河项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被告人徐某某为了能顺利承揽该工程,向南部山区管委会某位负责人的司机被告人刘某某请托帮助协调中标,刘某某接受徐某某的请托,联系负责亓城峪河道治理项目招标的工作人员林某某(另行处理),帮忙协调徐某某借用的公司能够中标。林某某考虑到刘某某系南部山区管委会某负责人的司机身份,允诺帮忙协调。2016年12月21日,在评标结果尚未对外公示前,林某某将徐某某能够中标的信息提前告诉了刘某某,刘某某转告了徐某某后,收受了徐某某八十万元好处。
历城区检察院以刘某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徐某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依法提起公诉,历城区法院以刘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徐某某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服务保障经济发展
大局净化招投标环境
招投标制度是为了保证商业领域内的公平竞争而设立的,是对商品和服务的市场提供体系予以规制的基本规范。发生在招投标领域内的贿赂犯罪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制度的健康发展,破坏了行业竞争的良性秩序,不仅滋生了影响力和权力腐败,而且严重侵犯了商业领域的正常竞争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本案中,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工程是国家投资的项目,是治理水系保障民生的重大举措。其中,亓城峪河项目是该试点工程的一部分,关系着试点工程的顺利开展。南山区管委会对亓城峪河项目高度重视,为体现公平公正实施招标,派员参与委托招标代理、发布招标文件、进行工程招标等招投标的全过程。行贿人徐某某为了谋取竞争优势,顺利承接工程,通过行贿手段收买刘某某,刘某某利用南部山区管委会某负责人的司机身份,通过其他公务人员的职务便利为徐某某谋取获得不正当利益,贿金高达八十万元,该行为在南部山区的工程领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社会影响极坏,致使政府公信力受到人民群众的质疑。
历城区检察院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为了净化招投标环境,两手准备,重拳打击,不仅对受贿人刘某某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行贿人徐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对行贿和受贿均进行有力精准指控。历城区法院最终作出有罪判决,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净化了辖区的招投标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