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明年5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将“有法可依”

2020-10-30 06:06:20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郝磊 通讯员 王春雷

责任编辑:鞠月芹

本报10月29日讯(记者郝磊 通讯员 王春雷)今天,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即将进入“有法可依”时代。

生活垃圾分类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对固有生活方式的一次变革。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部署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推动十分必要。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唐淑英介绍,随着我市生活垃圾总量的逐年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迫在眉睫、势在必行。立法过程中,我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扣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这一目标,建立完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程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制度体系,为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八章五十六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确定了基本分类标准,厘清了职责边界,规划建设相关设施,细化了分类投放并规范收运行为、分类处置等,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同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并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唐淑英表示,《条例》将“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利于持久推行”和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人性化、科学化水平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相关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作了相应完善,如通过例举方式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内容,对垃圾分类的颜色标识、投放方法作出规定,对厨余垃圾不作“破袋投放”的要求等,力求在理解上清晰明了、通俗易懂,在执行上易于操作、老少皆宜。

《条例》明确指出,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绿色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进行分类投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作者:郝磊 通讯员 王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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