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检察机关优化“案-件比”全面提升办案质效— 求极致,把案件办到最优

2020-11-20 10:55:30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王晓菲 通讯员张军锋 纪德强 宋婧

责任编辑:鞠月芹

济南检察机关优化“案-件比”全面提升办案质效— 求极致,把案件办到最优

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召开座谈会,对优化“案-件比”、提高案件质效达成多项共识。

济南检察机关优化“案-件比”全面提升办案质效— 求极致,把案件办到最优

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

“案-件比”是最高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站在推动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与时俱进提出的客观反映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指标。

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最高检决策部署和省检察院工作要求,借力捕诉一体优势,紧紧抓住“两退三延”是增加办案环节中“件”数的关键因素,构建监督审核机制,严控办案环节的增加,推动“案-件比”持续降低。截至10月底,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案-件比”由去年同期的1:2.055优化为1:1.375。同时,加快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引领业绩考评工作,两者实现了互动衔接、融合发展,推动济南检察工作站在新起点、开创新局面。在日前召开的以“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质量体系”为主题的第二届新时代检察工作论坛上,市检察院介绍了相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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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优化突破点强化检察官诉前主导

拉高“案-件比”的因素在于“件”。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对2019年刑事案件办案数据的分析,纳入“件”的总数观测的15项数据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两类,其中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占57.3%,退回补充侦查占40.7%,合计98%。

找准优化“案-件比”的突破点后,市检察院强化诉前主导,先后与市公安局会签《关于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效的指导意见》,与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拘直诉快速办理机制办案指引》,制定《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参考规范》,指导商河县检察院制定《关于建立捕前协商过滤机制的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进一步强化诉前主导。

针对不同的刑事拘留期限,规定提捕和移送起诉前邀请介入的不同时间,如拘留期限为7日的案件,至少提捕前3日提出;拘留期限30日的,至少提捕前10日提出;不提捕直诉案件,至少移送起诉前一个月提出。同时,明确提前介入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听取口头介绍、查阅案件材料、参加会议讨论、参与侦查活动、旁听讯问询问等;规定应当制作《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并要求公安机关在提捕、起诉时对文书中所列意见的侦查取证情况进行说明。

今年7月29日,莱芜区检察院受邀对曹某某等11人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提前介入,先后6次派员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12条。公安机关迅速开展工作,20余天补查完毕,于8月27日将案件移送起诉。莱芜区检察院9月25日将该案提起公诉。

在实质化引导侦查上,加强对侦查取证进展的监督,要求侦查人员在捕后一个月对案件的补充侦查情况出具说明,对未在一个月内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侦查取证没有实质进展的,检察官进行及时督促;对捕后两个月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侦查取证没有实质进展的,可以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对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件、可能改变定性的案件和证据标准难以把握的重大、复杂、疑难、新型案件等,在退补期间可以了解进展并提出建议。

今年1-10月,全市刑事案件延长数同比下降76.63%,退查数同比下降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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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案件流转速度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诉讼周期长,当事人饱受诉讼拖累。优化“案-件比”要求检察官成为程序的主动掌控者,依法减少程序运用、控制运行时效,尽力缩短办案周期,加快案件流转速度,让当事人更快更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此,市检察院建立了捕前诉前协商过滤机制和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机制。对罪与非罪有争议的、主要证据严重缺失的案件先行沟通事实和证据,通过捕前、诉前提前阅卷,引导公安机关尽快补充完善证据,对于经过补查仍然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受理,把好“入口关”。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的案件,在刑拘期限内完成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及审判工作。如章丘区检察院建立了危险驾驶案件“3+2+2”办理模式,即公安机关刑拘后3日移送起诉,检察院2日内提起公诉,法院2日内作出判决,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此外,充分发挥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的作用。通过前移监督关口,有效发挥引导侦查、案件繁简分流等作用,变公检各自为战为双方合力作战,变案件“过后算总账”为边办案边“清账”,推动公检工作质效同步提升。

“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的确立,引导检察官更加注重诉讼当事人的诉求实现和权利保障,在办案中更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市中区检察院办理的杨某某、潘某某抢劫案,侦查阶段两名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和行为性质均存在辩解,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耐心开展释法说理,经过多次沟通,两名辩护人均认可了检察机关所提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精准量刑建议,并向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进行了说明解释,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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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提高办案质效的内生动力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质量评价体系

最高检多次强调,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人民群众、当事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实际感受作为评价检察办案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因素。

市检察院坚持把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质量评价体系与检察官业绩考评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系统把握、一体谋划、整体推进,既突出质量体系“风向标”功能,也注重业绩考评“指挥棒”作用,实现两者全面融合、深度融合、互动融合。以质量评价体系为标准,以业绩考评为抓手,倒逼检察官压实责任、提升素能,以求极致的劲头把案件办到最优,最大限度挤掉诉讼环节水分,减少程序衍生,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体验和法治观感。

“我们以最高检《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为框架,设定了通用指标和10类具体业务指标,共包含101个业务类型333个考评项目,其中质量指标170项、效率指标116项、效果指标47项;涉及服务大局指标20项、正向计分规则255项、负向计分规则121项。”市检察院案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影响“案-件比”中“件”数的15项指标逐项制定加减分标准,运用动态管理手段,压紧压实检察官办案责任。比如,不捕未复议每件加0.5分,提前介入案件未退回补充侦查每件加1分,所办案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率高于本部门平均率的减1分等。

围绕减少程序诉累,强化全过程全环节释法说理。坚持把释法说理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对抗和负面情绪设为考评指标,努力减少诉讼程序的发生,有效降低不捕不诉复议、复核和申诉案件数,最大限度避免案件进入不必要的诉讼环节。比如,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每件加1分;因检察官本人原因造成当事人上访且未参与化解信访的,每件减2分;主动开展公开听证取得良好效果,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每件加2分。

“在实际考核中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和对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对‘案-件比’数值和主要业务数据变化情况,每月进行通报,每季度进行总结分析,将案件被评查为优秀、瑕疵、不合格等次的分类设定加减分指标。”市检察院案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案-件比”作为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指标,起统领作用。但“案-件比”不是一个孤立指标,与其他指标一起,相互牵制,相互平衡,共同反映办案活动的数量质量和效率效果。依托案件质量评查系统,采取基层院交叉评查、条线组长审核、案管审核汇总的方式,进行案件质量评查,防止出现一味追求“案-件比”降低案件办理质量效果。

数据见证着全市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的明显提升。截至10月底,全市检察机关共有20项业务指标走在全省前列。办理的全省第一起邓某某涉疫情妨碍公务案,被最高检评为“全国典型案例”;提出检察建议数同比上升145%,对涉“套路贷”“校园贷”“以非法手段催收民间借贷”犯罪批准逮捕、起诉同比分别上升366.67%、750%,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同比上升233.33%,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比上升200%,检察信访数同比下降30%,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优质高效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济南检察机关优化“案-件比”全面提升办案质效— 求极致,把案件办到最优

什么是“案-件比”?

“案-件比”是最高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造性提出的案件质效评价指标,被称为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

所谓“案-件比”,就是指当事人的一个“案子”,与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数”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比如一个审查起诉案件是一个案子,如果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复议复核也没有申诉,案结事了,这个“案-件比”就是1:1。如果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就多了一件,“案-件比”就是1:2;如果复议后维持原决定,公安机关又提请复核,就又多了一件,“案-件比”就是1:3。“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

纳入“件”范围的业务活动或者办案环节,都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上一个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能够避免和减少下一个环节发生的,就应该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至于将工作做到极致仍无法避免的环节,不是“案-件比”负面评价的对象,“案-件比”的导向是挤掉那部分能够避免或减少的“件”,重在引导检察官在每一个办案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评价。

对“案”的基准数和“件”的基准数是如何确定的呢?“案-件比”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项检察业务。以刑事检察为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常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提起公诉)、一审判决三个程序属于常态化程序,由之衍生或关联的、会给当事人带来负面感受的批捕(不批捕)申诉、不捕复议、不捕复核、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复议、不起诉复核、不起诉申诉、撤回起诉、法院退回、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国家赔偿等15项诉讼程序均属非常态化、非必经程序。刑事案件在常态化程序内结束、案结事了,其他衍生或关联程序均不发生,就能实现办案质效最高、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三个效果”最优。

作者:王晓菲 通讯员张军锋 纪德强 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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