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书

2021-03-29 07:28:58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张章

  蔡守坤:

  2019年7月4日,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济南市市中区城市更新局)、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蔡守坤就市中区经十路7号楼3-602房屋签订《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市中区小梁庄片区第02081号)。

  2019年10月21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103民初7379号判决书,判决将被告蔡守坤名下坐落于市中区经十路7号楼3-602室房产(鲁(2019)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41222号)及地下室(鲁(2019)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41221号)过户至原告胜利油田鲁明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后蔡守坤提起上诉,2019年12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1民终11906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以上判决,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0年4月16日公告作废鲁(2019)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41221、0141222号《不动产权证书》,现房屋已于2020年5月14日过户至胜利油田鲁明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鲁(2020)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074119、0074120号。

  因此,你与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济南市市中区城市更新局)、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市中区小梁庄片区第02081号)中被征收人发生变更,导致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2021年3月26日公告通知你解除该协议(市中区小梁庄片区第02081号)。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特通知你解除该协议(市中区小梁庄片区第02081号)。

  如对本决定书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2021年3月29日

责任编辑: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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