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责任化名签订合同 法院判决:担责!

2022-01-14 09:43:06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侯月

责任编辑:鞠月芹

  没有核实对方信息,就与对方签订租房合同,为此还闹上了法庭。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法官提醒:签订合同时务必提高法律意识,审慎核查合同相对方的真实身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案情回顾:2021年4月,“张某伟”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伟”将本市某小区的一套公寓出租给李某,租期一年。同时,合同还约定,在租赁期限内,“张某伟”不得中途收回房屋,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在没有认真核对对方信息的情况下,与“张某伟”签订了合同。

  结果,在合同未到期之前,“张某伟”就将房屋提前收回,李某欲起诉“张某伟”,却发现“张某伟”的姓名与身份证号不符,查无此人。此时,李某意识到“张某伟”的身份信息可能是为逃避责任而使用的假信息。随后,李某找出了“张某伟”与自己联系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并通过支付宝搜索到该号码绑定的个人信息名叫张某明,于是李某将张某明诉至高新区法院。

  法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指认张某明即为签订合同的“张某伟”,张某明却予以否认。后经法庭审理查明,“张某伟”是张某明使用的虚假身份,张某明签订合同时的虚假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均与张某明的真实信息仅相差一个汉字或者数字,明显是当事人故意为之。综合以上信息,法院认定“张某伟”与张某明系同一人。

  一般而言,签订合同者为合同当事人(代理、代表等情形除外),生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法院认为张某明虽使用了虚假身份信息,但签订合同者为其本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事由,故应认定为有效,受合同约束,现其违反合同约定,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最终,高新区法院判决张某明承担违约责任。判决作出后,张某明与李某协商,履行了义务。(本报记者 侯月)

作者:侯月

责任编辑:鞠月芹
新闻排行
进入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