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022-05-05 10:55:41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责任编辑:王浩

  5月4日下午,例行召开的济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带来了最新的疫情防控动态。济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组长张蓉介绍,2022年5月3日0时至24时,全市报告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例(轻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1例,新增12例本土阳性感染者均为集中隔离点检测发现。其中,高新区8例、历城区3例、槐荫区1例。全市本土确诊病例出院1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医学观察11例。

  按照“能复则复、能复快复”原则,成熟一家、开工一家

  张蓉介绍,“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必须做到关口前移、多重屏障。机场、铁路等区域是外防输入的第一道防线,我市重点针对“四站一场”、国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卡口以及周边小路口、交叉口等隐蔽路口,压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高风险人员闭环管理。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管理是内防反弹的重要方面,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管理服务,我市逐一排查处置隐患,严防交叉感染和风险溢出,强化生活物资、医疗服务等各方面保障,做到管控到位、温馨服务。

  同时,优化重点区域降级和解除流程,组织专家科学评估研判审核,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5月3日0时至24时,全市封控区降级管控7个,解除管控区62个、防范区13个、采取社会面临时管控措施的区域996个。

  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皆是民之所盼,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我市将坚持防控和发展两不误,紧盯重点领域,一手保防疫,一手保建设,落实分级分类规范管理,全力推进建筑工地复工复产;紧盯重点企业,因地施策、因企施策,强化服务保障,优化复工流程,按照“能复则复、能复快复”原则,成熟一家、开工一家。

  5日起各类公共场所、学校等查验进入人员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张蓉介绍,根据省指挥部要求,5月5日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场所、学校、居民小区、建筑工地、交通场站、公共交通工具等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查验进入人员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医疗机构对就诊人员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于急危重症患者,在提前设置好的缓冲区域及时救治,同时对患者进行核酸检测,不得以无核酸检测结果等为由拒诊。会议培训等聚集性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由组织方查验参加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核酸检测证明一般通过扫描场所码查验。

  (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苏珊)

  【相关新闻】

  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这12种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济南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郑宏在发布会上介绍,4月份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办理涉疫刑事案件6起、行政案件179起,依法行政拘留81人、罚款处罚38人、行政警告15人。5月3日,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指挥部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向广大市民通告了妨害疫情防控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此,公安机关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如果发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以下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郑宏具体介绍了12种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的行为。

  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向医护人员、流调人员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的行为。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建筑工地、写字楼等场所,经告知后拒不扫码登记的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或者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行为。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行为。

  不遵守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临时管控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的行为。以及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按照防疫要求开展的涉疫场所消杀工作的行为。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甚至恶意造谣引起群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以及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店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以及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核酸检测机构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不按规定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隐瞒旅客入住信息,违规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堂食服务,以及违规组织经营辅导班、棋牌室等人员聚集性活动等,可能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行为。

  其他阻碍疫情防控人员执行职务、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郑宏说,对上述情形,按照情节轻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苏珊)

责任编辑:王浩
新闻排行
进入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