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疫情防控看韧性社会治理作用的发挥

2022-05-18 09:37:34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卢卫美

  □杨 杰

  随着全国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断推进,上海疫情防控已处于关键阶段,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及广大医务人员和上海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截至5月17日,上海全市16个区均已实现社会面清零。在此次上海疫情防控过程中,韧性社会治理在对疫情防控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压力减缓作用值得引起关注。这既体现在居民在配合防疫、便利居民生活方面出现的单元楼内自发性互助性团购、教授帮助邻里分肉等互助性帮扶,也体现在为更好配合居委会或政府部门做好防疫工作出现的主动出谋划策等方面。一系列现象充分说明,要更好应对日后可能出现的类似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必须建设包容、安全、有抵御灾害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而这,韧性社会治理作用不可小觑。

  所谓韧性社会治理,是一套具有包容、安全、有韧性和可持续的规范性、政府与社会多元角度互动社会共治模式。韧性社会治理的特点在于:一是以人民为中心。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指导下,不管是自治还是他治,整个社会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因此,不管是作出决策还是执行决策,都离不开人民的参与,都不能以损害人民利益来换取社会治理成效。二是具有自主性。这种自主性是从社会治理的运行模式来讲的,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治理手段、措施,韧性社会治理都不能离开人民的主体作用,应充分发挥人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自主性。三是具有自愈性。作为构成韧性社会治理最基本单元的社区、村(居),对来自不管是单元内部还是外部的破坏压力,都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危机缓冲和化解的应对机制,即在危机发生之前要有预防机制,危机发生之后要有解压机制和修复机制。

  随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不断深入,如何建设一个具有更具挑战来自各方危机与压力的韧性社会治理模式已成为联合国和我们国家的共识:2015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通过的《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建设包容、安全、有抵御灾害能力和可持续的城市和人类住区作为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一。与此同时,“韧性”一词逐渐成为我国社会治理文件中的关键词。2020年11月3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首次提出建设“韧性城市”目标。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的批复及上海、成都在各自政府工作报告中,均将建设“韧性城市”纳入社会治理的建设目标。对山东而言,前瞻性地提出并进行韧性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更是一个亟须面对并解决的应对社会挑战的新课题。

  要建成韧性社会治理模式,笔者以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是韧性社会治理模式构建的必然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是实现社会治理体系与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其次,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条政治原则也是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做出的明确宣誓。最后,党的领导是增强社会治理韧性的保证。

  二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

  首先,以人民为中心,既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是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同时也是韧性社会治理模式建构必须坚持的核心。其次,以人民为中心,让社会治理更能精准聚焦新时代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强烈需求,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活动中得到充分矫正。最后,以人民为中心,要求韧性社会治理既要尊重人民利益为先,同时也要发挥人民参与社会治理需求,通过韧性社会治理模式的建立,增强人民参与社会治理所需制度的供给制需求,让人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原则

  首先,法治是韧性社会治理的前提,也是韧性社会治理的保障,韧性社会治理的成败,关键是是否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韧性社会治理体系。其次,德治是韧性社会治理的补充,在韧性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同时结合儒家思想的仁礼、孝道等优良传统习俗,形成社会治理的自我减压机制。最后,要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二者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的,但不能以讲德治为名摒弃法治思维,要坚守法治底线不能破,这是韧性社会治理的刚性要求。

  四是人民民主原则

  首先,要把“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人民民主真谛贯彻于韧性社会治理的始终,这是韧性社会治理的柔性手段,是增强社会治理韧性的重要措施。其次,社会治理过程要变一元管理为多元治理,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前提是要尽量精准保护好每位公民可能触及的利益。最后,要建立公民对诉求得不到满足的“宣泄渠道”,一方面要培养好公民与公民之间在利益发生冲突时有互谅互让的行为自觉;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人民民主参与的全过程性,让社会与政府之间形成避免矛盾产生和利于矛盾化解的法定良性互动自助机制。

  (作者系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教师)

责任编辑:卢卫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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