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济南公布2018重点排污单位 这些法律责任必须履行
舜网讯 1月22日,记者自济南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市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济南市环保局会商有关部门后,研究确定了济南市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现向社会公布。
各级环保部门将按照要求,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察、监测和监管执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排污单位应履行怎样的法律义务、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记者为您一一梳理。
一、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根据《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评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信息。
1.公开内容: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2.公开时限:
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
3.公开方式:
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等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4.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2条,《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16条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水污染防治法》第23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都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相应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违反上述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84条第2项,《大气污染防治法》100条第3项对其处以2-20万元罚款。
三、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100条第4项对其处以2-20万元罚款。
四、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不能免除自身相应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想通过第三方转嫁法律风险,显然是不可能的。
五、刑事犯罪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该《解释》第1条第7项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将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相关单位可能因此构成污染环境罪。上述行为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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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任:李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