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行政审批服务局10项措施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2020-02-19 10:51:51 来源:舜网

作者:崔永久

责任编辑:颜甲

  舜网讯 为助推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和市政府《关于加快落实省、市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对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做好行政许可延续等工作,制定若干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申报、证照快递等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我局将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多种形式主动服务,加强指导。

  二、对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经营许可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办理流程,即收即批。

  三、组建“佳佳帮您办”商事登记服务专班,为全市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和信息引导,重点提供企业“复工”政策咨询。

  四、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指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下同)后一个月内办理。

  五、对我局承担的社会事务项目审批服务类许可、食药卫健项目审批服务类许可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类许可到期,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办理延续的,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解除,并在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补办延期手续。

  六、对建设企业资质许可到期,但受疫情影响无法办理延续的,需在有效期内先行在网上系统填报提交申请,线下原件核验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办理。

  七、交通运输类涉企业复工许可事项可实行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待疫情解除后进行现场踏勘。

  八、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的,可通过远程踏勘、视频评审等方式进行。

  九、申请人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的,可以通过网络、传真、邮寄等方式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同时要对照许可要求,使复工生产经营符合许可监管相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并在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有关监管部门要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十、我局实施的其他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及各区县相关事项可参照执行。

  附: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咨询电话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2月18日

  附件: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咨询电话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一处:0531-68967422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二处:0531-68966322

  城市管理项目审批服务处:0531-68966170

  经贸商事项目审批服务处:0531-67888080

  社会事务项目审批服务处:0531-68966325/0531-68966401

  食药卫健项目审批服务处:0531-68967308

  交通与生态环境项目审批服务处:0531-68966329

  勘察服务处:0531-68969417/0531-68969418

作者:崔永久

责任编辑:颜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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