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价、虚假宣传、制造售假......疫情之下这些做法要不得

2020-02-26 14:34:03 来源:舜网

作者:潘乐

责任编辑:田艳敏

  哄抬物价、虚假宣传、制造售假......疫情之下这样做要不得!

  一、现在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这么急缺,企业哄抬物价肯定能大赚一笔,这样做可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智囊:明码标价,合法定价

  1、疫情期间,切实做到明码标价,保持销售商品的价格公平,如有必要适当涨价的,应保持购销差价政府有关部门强制规定的比例以下,即销售价格涨幅不能超过购进价格的35%。

  2、疫情期间,保证购销活动全程留痕,建立购销台账,完善会计记账,特别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购销合同、付款收款流水、凭据,且严禁在上述事项上弄虚作假。

  3、尽量采取包邮等进货方式使运费等成本计入采购价格。

  二、企业能否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扩大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五)第二款: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律智囊:诚信宣传,公平竞争

  1、药品经营企业:严禁以任何方式宣传所销售药品对治疗新冠肺炎具有确定性的疗效,以及对所销售的未经相关临床试验和药品注册证实具有疗效的普通药品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宣传对新冠肺炎具有一定疗效;不得宣传治愈率或有效率。

  2、医疗器材、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经营企业:严禁以任何方式宣传所销售的医疗器材、防护用品、消毒用品对新冠肺炎病毒具有完全防护、杀灭作用,以及对所销售的未经临床试验和注册认证具有医疗防护作用的的普通防护用品、消毒用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宣传对新冠病毒防护的有效性;不得宣传防护的有效率。

  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严禁宣传对新冠肺炎具有疗效,或具有预防功能;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以上产品经营企业广告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较,也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三、防疫期间,企业有支付能力却假借疫情之下生产经营困难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可能触犯什么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智囊:遵守劳资法律,远离拒付罪雷区

  1、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政策规定,依法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要信守承诺,诚信做人,遵纪守法,不能假借疫情期间对企业的扶持政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作所为不能突破底线。否则,最终一定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

  四、企业未达到复工条件,且未按规定执行防护工作,可以复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法律智囊:坚决执行防控政策,确保企业安全复工

  1、建立复工复产备案制度。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复工复产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生产计划、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地、物流运输,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报当地县级疫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做好防护物资和人员配备。企业要根据防疫需要,为职工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要设置隔离室,购置防护服、护目镜、医疗器械等应急装备,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

  3、全面开展厂区消毒。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对厂区内生产、生活、办公区域进行全面环境卫生清理,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等部位要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防止病毒传播蔓延,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

  4、严格返岗人员疫情核查。企业要建立返岗职工“花名册”,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详细掌握每名职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全面排查是否接触外省及重点疫区来鲁人员等情况,对于从外省返鲁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职工,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要采取错峰返岗措施,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湖北的职工暂缓返岗。

  五、企业复工后,能否瞒报、漏报确诊或密切接触员工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及两高两部于2020年2月6日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对企业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智囊:拒绝瞒报,谨防漏报

  1、所有员工、外来人员、访客进入工厂前必须接受门卫红外测量体温,实行企业员工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身体健康状况每日一报;

  2、按要求执行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传染病疫情;

  3、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复工复产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六、面对虚假疫情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否听之任之,任凭违法信息在网络上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六)第四款: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法律智囊:自觉履责,遏止谣言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发布信息前要准确核实,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制止谣言的传播、扩散。

  七、防疫期间,企业能否随意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智囊:按规处置危险废物,自觉维护生态环境

  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物质等危险废物,严禁违规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等行为,自觉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八、单位防疫期间可以将收集的员工个人信息(住址、家庭成员、联系方式、行踪轨迹等)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法律智囊:合法合理收集,目的范围使用

  1、个人信息收集采取合法合理手段,明确使用目的,并征得员工个人同意;

  2、建立和维护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体制,明确各责任人权限,责任到人;

  3、对收集统计到的员工个人信息,不可超出使用目的范围,并严格遵循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或非法提供,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

  九、防疫期间医药物资紧缺,制药企业制假售假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法律智囊:加强生产质量防控,严格把控产品来源

  1、生产企业应严格审查原材料进货渠道,保证产品原材料质量符合要求,同时加强生产质量控制和卫生防疫要求,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2、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采购产品来源和质量的查验,保证从正规、有资质的厂家或上级商家采购,不采购来源不明、质量无保障的产品。

  十、防疫期间运输困难,口罩、防护镜等医用器材能否降低标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智囊:严格遵循行业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生产企业应自觉遵循行业自律原则,严格按照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2、销售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把好质量关,自觉接受广大消费者、政府监管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大家因为疫情而憋在室内太久,虽然企业企业复工复产,但广大市民并不意味着可以像疫情前一样开展正常生活。实际情况是,很多人渐渐走到室外,或聚餐,或逛街,或聊天,仿佛企业复工复产就可以不注重日常防护。疫情虽在逐步减弱,但还没到不戴口罩逛街的时候,更未到彻底放松之际。因此,切不可一念大意,前功尽弃!

作者:潘乐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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