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司法局发布选任85名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4月10日开始报名

2020-04-09 10:49:29 来源:舜网

作者:潘乐

责任编辑:高原

  近日,记者从济南市司法局获悉,2015年6月,济南市司法局选任了首批77名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含原莱芜市18名),任期5年,现已届满。为保持我市人民监督员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经与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在济南市范围内选任85名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选任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常住济南、年满23周岁中国公民;

  4、身体健康;

  5、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选任限制条件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或者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2、人民监督员连续任职已满两届的,不得再担任人民监督员,省、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相互兼任。

  3、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党政部门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得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对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和区县检察院的承办案件、执法活动以及其他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选任程序

  (一)报名

  人民监督员选任报名以单位和行业协会党组织集体研究推荐为主,个人自荐为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推荐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须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直接到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报名,也可到济南市司法局报名。

  1、报名时间: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0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16:30)

  2、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报名时登录济南市司法局网站(http://jnssfj.jinan.gov.cn/),点击首页“济南市司法局关于选任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并在公告“附件”中下载《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报名表》一式三份填写上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学历证书、户口本、身份证、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近期免冠2寸正面彩照三张。报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附后。

  3、资格初审:各区县司法局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统一汇总后报市司法局。

  (二)考察。市司法局将组织人员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

  (三)公示。考察结束后,将拟任人选名单在济南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四)公布名单。公示结束后,对没有发现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拟任人选,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四、报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济南市司法局(龙奥大厦G1133室):亓红梅66608189;

  市中区司法局(英雄山路8号):黄民82078623;

  历下区司法局(历山路151号):迟风辉88581917;

  槐荫区司法局(经十路29851号):卓善青87589462;

  天桥区司法局(无影山中路112号):姜鹏85978445;

  历城区司法局(唐冶街道区便民服务中心):石帅88115148;

  长清区司法局(宾谷街588号):贾军87222548;

  章丘区司法局(府前大道287号):任文亮83277906;

  济阳区司法局(济北街道正安路8号):王灿84228891;

  莱芜区司法局(文化北路001号):吴旻0634-6120600

  钢城区司法局(府前大街56号):黄秀霞0634-5878001

  平阴县司法局(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11):刘传华87883189;

  商河县司法局(明辉路119号):刘秀超84880163;

  济南高新区政法委(舜华路66号A座215):宋山远88871148;

  南山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济南市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王娟88112690;

  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司法审计局(309国道大桥段3099号):宗璇66604053

  莱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高新区汶河大道69号):于恒达0634-8868148

  本公告由济南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作者: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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