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馅饼”变“陷阱” 济南高新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0-07-07 10:15:05 来源:舜网

作者:潘乐

责任编辑:高原

  近日,济南高新法院审结一起涉案金额三千余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历经多次开庭,于2020年3月10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济南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某提出上诉,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业、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2011年9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为筹集资金进行放贷及经营公司等业务,在其经营的山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口口相传、召开年会、印制公司宣传资料和制作网站宣传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支付月息1%-2.4%,向张某、董某、王某等2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8.522万元,归还本金1609.655万元,未归还本金1548.867万元。

  被告单位山东某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产对外进行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业务)。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为了筹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等业务,在其经营的山东某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孙某、王某某、宋某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8万元,归还本金53.614万元,未归还本金244.386万元。

  被告单位济南某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批发、零售、建筑材料、卫生洁具、灯具、电子产品等。2014年8月,被告人林某某为了筹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等业务,在其经营的济南某建材有限公司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赖某、吴某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万元,归还本金1.2万元,未归还本金118.8万元。

  济南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山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单位山东某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某建材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被告单位山东某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单位济南某建材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处的被告人林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在案的财产经变价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警惕“馅饼”变“陷阱” 济南高新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济南高新法院台春香法官提醒:法律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严格的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披着合法的“外衣”,手段隐秘,吸引投资参与任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天上不会掉馅饼”,希望大家要擦亮眼睛,找准理财渠道,警惕高息诱惑,选择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管好自己的钱袋子。

  

作者:潘乐

责任编辑: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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