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不守规 济南高新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20-07-31 19:03:31 来源:舜网

作者:潘乐

责任编辑:李欢

有道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只要犯罪,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案件中,有部分犯罪分子是一时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主动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可从宽处罚的情节。我国根据国情,实行缓刑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宣告缓刑,在一定考验期(即社区矫正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在维持原判刑法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不脱离社会和家庭,体现了对犯罪分子适当的宽大政策。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2日,济南高新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但考虑其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9年7月22日,执行机关济南历下区司法局依法对徐某某开展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内,服刑罪犯徐某某本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却多次触犯条例,屡教不改。

执行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2019年8月初,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居住地,执行机关对其作出第一次警告,随后提升监管级别加强对徐某某的监管教育;2020年3月底,执行机关发现徐某某长期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违反社区矫正定位监管规定;存在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徐某某作出第二次和第三次警告。执行机关多次接到针对徐某某涉嫌欺诈或诈骗行为的情况反映,也曾安排监狱警察对其进行过训诫。现徐某某又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执行机关认为,徐某某服刑在矫表现极差,在受到三次警告处分和多次训诫谈话后仍不改正,且徐某某重新违法犯罪风险极大,对其继续进行社区矫正已失去效果和意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某撤销缓刑。

审判结果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徐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居住地,多次违反法规,不配合接受监督管理,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说法

社区矫正不守规 济南高新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济南高新法院张钊法官提醒:缓刑制度能够使犯罪分子感受到法律威慑的同时,避免被执行短期自由刑而造成的与社会脱节、罪犯间交叉感染等弊端,发挥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社会作用。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书、裁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真诚悔过。

作者: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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