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讲云课堂第一期:“文体活动中的侵权责任界定”

2021-01-20 09:12:38 来源:舜网

作者:潘乐

责任编辑:高原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为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全民遵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于2021年1月全面开启《民法典》宣讲活动,以微视频形式为广大市民普及最新法律知识,完善热线“线上+线下”协同服务机制,实现为民服务“零距离”宗旨。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房柏霖律师讲解第一期“文体活动中的侵权责任界定”问题。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房柏霖律师,本期《民法典》宣讲的主题是“文体活动中的侵权责任界定”。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在文体活动中的权益,民法典明确对在文体活动中出现受伤的情况作出规定,该规定如下: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那么这个条文具体应该怎么理解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阐述:在2020年4月份,原告、被告与其他案外四人在一家公园进行羽毛球三对三的比赛。比赛中被告所击打的羽毛球击中了原告的右眼,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双方既然自愿参加羽毛球比赛,应该清楚此项运动存在一定的危险,并应当对该危险程度有一个预判。而原被告双方仍愿意参加比赛,应当认定为原告是一种“自甘冒险”的行为。其次,原被告均是羽毛球业余爱好者,没有经过专业训练,也不具备精准控制落球点的能力,且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是羽毛球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再次,事件发生后被告还积极联系原告家人和陪同原告就医。纵观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被告不存在《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中“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的情形。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该条规定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因文体活动受到伤害而产生纠纷,该行为即便发生在2021年之前,但未经判决,也应当适用新颁布的民法典的规定。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虽然在参加文体活动中受伤,民法典作出明确规定,这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但还是建议大家在参加活动前要充分认识到活动的危险性,像篮球、足球这种对抗性较强的运动,尽量减少犯规,带好护具,做好充分的保护工作,以减少、避免受伤情况的发生。

作者:潘乐

责任编辑:高原
新闻排行
进入新闻中心